2005.12.15.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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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5日 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
2、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
3、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第七条 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第八条 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
4、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
5、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第十一条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第十三条 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
6、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
7、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2)。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质量监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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