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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高、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第二章 设置标准第三条 设置小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
2、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第四条 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
3、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第五条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
4、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普通高中)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
5、、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 专职教职工配备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执行;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专任教师2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第七条 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
6、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定执行。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三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四)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第八条 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7、。(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三)具有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3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四)在市南区、市北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20万元;在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90万元;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第九条 设置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当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第
8、十条 设置民办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拟设学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状况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民办学校的选址、场地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有食堂设施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相关部门的规定。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住宅内办学。第三章 设立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
9、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
10、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6办学场地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的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办学地点在其他区(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所在区(市)教育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11、 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第十五条 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经正式批准办学一年以后,若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且招生数量较大的,可以申请设立教学点。所设教学点校舍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2年。第十六条 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在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点,应当按照新设立学校的标准到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应当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业务均由学校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办学,注册资金应当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十八条 鼓励民办学校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办新型专业和社会急需专业。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