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第5章 担保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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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第5章 担保法教学ppt课件第第5 5章担保法章担保法 本章引例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引例分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2、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5.担保法概述5.担保法的概念及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3、。2)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保障性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
4、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参考案例51分析:C 本题涉及对担保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按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5.担保的分类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金钱担保4)反担保5.保证5.2.1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的特征(1)人身性(2)补充性(3)从属性(4)相对独立性5.2.2 保证人的条件1)保证人的基本
5、条件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的总资产为
6、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金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否以无法履行保证合同为由,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进而免除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52分析:不能。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提醒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时应注意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而不是禁止没有代偿能力的人做保证人。如果本案中确认B的保证无效,这将助长当事人利用保证合同进行欺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代为清偿能力不应是保证合同生效要件。5.2.3 保证的合同1)保证合同的形式(1)主从合同的形式 (2)主从条款形式(3)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
7、形式(4)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2)保证合同的内容5.2.4 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353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参考案例53
8、分析:能。因为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范围(2)无限范围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具有优先效力。法定保证期间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约定不明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4)保证
9、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454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案例54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清偿
10、2.5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9月3 日。而原告李某直到10月8日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抵押5.3.1 抵押和抵押物1)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
11、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考案例参考案例55 55 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荒地是否可以抵押钟某自家承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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