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十四章 外国税收法制管理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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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十四章 外国税收法制管理教学ppt课件第十四章 外国税收法制管理第十四章 外国税收法制管理 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第三节 税务违法处理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 一、国外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美国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又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其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主体的制衡制:“一元”为议会,美国联邦议会和绝大多数州议会均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级”为联邦和州,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州议会行使州立法权;“制衡”则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立法主体在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2、:联邦享有征税事项的“授予立法权”。美国宪法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一个税收议案在众议院开始其立法历程并完成其立法程序后才提交给参议院。此外,参议院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与众议院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并且时常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文本做出广泛的和根本性的修改。 联邦不得行使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征税和统一全国间接税税率等事项的立法权。州不得就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等事项行使立法权。联邦和州都可以就征税事项行使立法权。美国行政机关的最显著特点是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可以说,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二)法国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法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中
3、央的总统集权,即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法国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自身职能而固有的行政立法权;二是基于法律特别授权而享有的授权立法权。法国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财政一级,这是法国税制的一大特点。其本土的地区议会、省议会和市议会虽说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如省议会根据省长的提议做出各项决定,向本省范围内各地区分配地方税款等,但大多是有关税收程序方面的立法事项。总体说来,地方政府的税权由国家立法权决定,有些税种或税率的立法权留给地方政府,但非常有限。第一节
4、税收立法管理(三)英国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英国的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或女王)共同组成,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其中,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征税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一般认为,英国也是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然而,英国的行政机关并无固有的立法权,其权力来源有二:一是法定权力,即议会通过法律授予的立法权;二是英王的传统特权。从实践看,英国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主要是根据议会授权的委任立法权。 英国地方各级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彼此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如课征地方赋税等
5、财政事项。英格兰等四大区的政府则是地方税的征收机构,郡和教区及社区应征的税款也由区政府代征。通常,地方税按地方政府财政法令(1988)执行。该法令确定了收入归地方当局的税种的税基和程序,并确定每个地方当局按年决定税率的程序。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 二、国外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才具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一)美国税收立法程序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税收提案最初是由美国财政部提出的。先由某一众议员作为倡议者将税收提案
6、交众议院,再由众议院转到其下属的赋税委员,经过听证辩论,提出报告,阐述提案的立法根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若赋税委员会表决通过,就将提案回交到众议院进行听证、辩论和表决,众议院同意后再提交参议院。参议院下设财经委员会,由两党组成,也通过听证和辩论等程序,若表决通过则将提案交总统。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总统须在接到提案后10日内表态,或总统签字,则该提案生效;若总统否决,则提案再送回国会进行讨论。如果国会两院仍以2/3以上表决通过,则总统否决无效,提案生效。若总统在10日内不表态,则提案自然生效。如果两院意见不完全一致,比如参议院不同意众议院的文字表达方式,则参议院可再起草一文本,将两文本一起交到两
7、院税务联席委员会,听取意见,拟一个折中文本,再送回两院讨论。美国的税收立法议案的起草交国会参众两院讨论通过,直到总统签字成为法律生效执行必须经8道以上的程序才能完成,这些体现了制定税收法令的严肃性和民主性,但往往旷日持久,久议不决。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二)英国税收立法程序 英国税法的起草由议会中的律师负责,由国内收入局加以指导。具体程序是:国内收入局的职能部门每年提出需要修改的税法内容,然后交给国内收入局最高委员会审定。税法起草完毕后,要交给税务局,由税务局做政策上的修正。然后再和律师进行磋商,反复修改,再送财政部长和主管财政的国务秘书审定,全部同意后交议会进行辩论。议会的辩论约每周2次,每
8、次辩论都有详细的记录。这样经过若干次辩论即可交付表决。议会中的下院通过后即上报首相,首相若批准即可执行。首相如有异议,也可驳回。第一节 税收立法管理(三)新加坡的税收立法程序 新加坡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先由国内税务局、经济发展局和金融管理局等机构共同拟订税法草案,然后呈送财政部,如草案获得财政部长原则同意,则再报总检察署,由总检察署会同财政部一起讨论和修改草案,再报议会讨论,如获批准,由总统发布,并正式生效。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认为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提出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请,并由法定的复议机关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裁决、处理纠纷
9、的一种制度。税务行政复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由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2)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干预。(3)普遍实行一级或二级复议制,以避免税务争议无休止,影响税款征收。(4)不服复议裁决直接与税务诉讼相衔接。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重新处理。通过复议,可以对原处理决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裁决。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税务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具
10、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审理税务案件的司法部门独立与政府部门之外,与税务部门也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和行政管理上的联系。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一、美国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 美国的税收征管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的制度,即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若未发现任何偷逃现象,就予以认可。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二)税务诉讼美国的司法制度规定,审理诉讼案件的法院有审判法院和受理上诉的法院两个系统。首先由纳税人向审判法院提出税务诉讼,如不服审判法院的审理裁决,则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美国的审判法院美国的审判法院
11、主要包括:(1)税务法院。(2)地区法院。(3)索赔法院。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2美国的受理上诉法院受理上诉的法院包括美国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审理和裁决对税务法院、地区法院、索赔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法院。全美共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只要纳税人居住在这一巡回区内,则不管其在哪个税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归纳税人居住地所属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受理,但如是在特别法院起诉,则必须在特别法院所在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时,不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只负责裁定审判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根据美国法律,某一上诉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对其他上诉法院无案例价
12、值和法律约束力,但对其司法管辖下的审判法院具有案例价值和法律约束力。如败诉方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再上诉到最高法院。但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为最终判决。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 二、日本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 概括地说,日本解决税务争议的基本程序有三个,即复查、复议和诉讼。1税务复议的专门机关国税不服审判所 国税不服审判所附属于国税厅,但其组织和人员与各国税局、各税务署等征管机关完全分离,国税不服审判所的所长由财政大臣批准、国税厅长官任命。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2国税、地方税不同的复议制度在日本,国税与地方税的行政复议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复议制度。地方税的复议制度
13、与一般的行政案件相同,适用行政不服审查法;而国税的行政复议则适用国税通则法中关于复议的具体规定。国税通则法是相对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特别法。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1)审级制度不同。(2)审理机关不同。(3)是否复议前置不同。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3税务(国税)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得知该行政行为之日的次日起两个月之内,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异议;对异议审理决定仍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不服审判所所长提出复议。国税不服审判所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可驳回申请。在正式受理之后,将
14、复议申请书的副本送交做出原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并要求其提出书面答辩。国税不服审判所在收到国税机关所提交的答辩状之后,应将其副本送交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原则上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复议请求人要求进行口头陈述的,审理人员必须安排听取陈述的机会。另外,复议申请人有权阅览国税机关所提交的其它书证或物证。复议申请除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词和证明进行之外,国税通则法还授权复议审判官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经复议审理仍不服的,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二)税务诉讼纳税人若对税务行政复议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还可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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