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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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教学ppt课件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表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特点及体系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特点及体系;掌握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 2007年11月,家住浦江镇的年届七旬的顾老太在易初莲花浦江店(该超市的主管部门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长发公司)购物,当她步行至二楼出口处时,因地面有未干的水渍而不慎滑倒。经鉴定,顾老太因滑倒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顾老太于2008年2月
2、28日出院。但出院记录令人担忧:患者伤后两个月未遵医嘱开始下地行走,出院后保守治疗有下肢静脉栓塞、截瘫可能等。之后,顾老太仍坚持门诊治疗。至2008年8月,长发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计9 772.60元。由于对其他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09年3月6日,顾老太将长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等共47 610元,并保留对长发公司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追索权。在诉讼中,长发公司明确对顾老太治疗期间提前下地行走是否加重病情不要求鉴定。长发公司称,顾老太倒地还有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的原因,且伤后两个月未遵医嘱就下地行走,加重了病情。另
3、外,顾老太出院为2008年2月,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现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的损失额予以认可,对其他金额不予认可。对认可的损失承担40%,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应予扣除。问题:(1)本案中适用的法律有哪些?(2)在本案中涉及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分别是什么?引导案例本章目录 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 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1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 2、我国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类分类在我国
4、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通过对第第二章,通过对第5 5条至条至第第1515条的规定,对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条的规定,对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市场竞争中,仿冒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仿冒行为也在不断变化,仿冒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本身就蕴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于商品的价值和销量等等具有重要作用,而利用人的商标引起商品混淆、误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
5、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商标的持有人造成损害。第二,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享有专用权,不允许他人冒用侵犯。 (2)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主要包括仿冒具有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行为。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有关评定机构,在评定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志。它是一个公正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信赖的程度,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而在未经授权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产地标志等等都严重地诱导了消费的误认,造成市场的混同,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标志使用人
6、、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混乱。(3)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如故意以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者把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或者服务的标记,或者作类似商标用途的使用。众所周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使用一般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他人合法外部标识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用的行为,如在不同种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
7、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把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行为人的外包装上,引起市场的混乱等,同样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3、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8、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阳县食品饮料厂于2009年6月4日让河北省磁县一彩印厂模仿“蒙牛”纯牛奶包装箱的图案及颜色印制了510箱带有“蒙奶”纯牛奶字样的包装箱,并印有当事人自己的名称和生产地址,于2009年6月14日生产并使用这种包装箱,把本厂生产的饮料酸奶,装到印有“蒙奶”纯牛奶的包装箱内。共生产了510箱,销售500箱。8月27日,安阳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提示:“蒙牛”奶制品是消费者公认的知名商品,安阳县食品饮料厂擅自使用与“蒙牛”产品近似
9、的名称、包装、装潢,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
10、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 1)商业回扣)商业回扣 在经济活生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被称作在经济活生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被称作“回扣回扣”的贿赂方式,即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的贿赂方式,即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秘密支付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秘密支付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2 2)价格折扣和
11、回扣)价格折扣和回扣 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3 3)佣金)佣金 佣金是指企业支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间,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间,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经营者
12、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1虚假宣传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13、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李某系安阳市龙安区东风瓷砖经销部个体业主,2009年先后购进山西生产的“圣美达”瓷砖、山东生产的“锦岳”陶瓷、河北生产的“万家隆”地板砖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将上述三种产品的产地宣传为广东佛山,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14、传。8月14日安阳市工商局龙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提示: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我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做了规定,禁止对此也做了规定,禁止“违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15、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面对于竞争者或者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面对于竞争者或者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4 4)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我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超过5000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一)产品标准
16、和产品质量(一)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1 1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2十二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2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
17、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即是合格产品,方可认为达到了质量要求。(二)产品质量责任(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1 1违反明示担保义务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
18、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2违反默示担保义务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做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够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损失,均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有缺陷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
19、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入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易行,亦也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2006年1月12日,根据举报,浙江省质监局、杭州市质监局、拱墅区质监局三级质监部门联合行动,在拱墅区半山镇金星村一举查处了4个黑心棉加工作坊和一个无主仓库。这些加工作坊用霉烂的棉花和工业下脚料经过简单的开松工序后,用漂亮的外包装包装就成了“精制棉胎”流向市场,现场查获黑心棉计棉被1810条,、内胎643条,、枕头465个及黑心棉原料2吨。查获的黑心棉已依法予以销毁
20、,黑心棉生产窝点已被依法取缔。(一)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一)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 3、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 1 1、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1 1)不不存在危及人身、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21、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安全是法律对产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最起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安全是法律对产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最起码的限度。(码的限度。(2 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做出作出作出说明的除外。(说明的除外。(3 3)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对
22、产品性能或采用标准的任何陈述都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对产品性能或采用标准的任何陈述都构成生产者对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做出构成生产者对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做出作出作出的产品质量担保,不论这种陈述采用的的产品质量担保,不论这种陈述采用的是什么形式。即使产品质量合格,但不符合生产者所做出是什么形式。即使产品质量合格,但不符合生产者所做出作出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的陈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陈述,生产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2 2、生产者对其所做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所做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
23、标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做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做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1 1)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3)根据产)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当予以标明;(4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
24、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此外,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此外,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3 3、生产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生产者
25、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实施的下述行为:生产者不得生产规定,生产者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实施的下述行为: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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