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第4章[6]教学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科)第4章[6]教学ppt课件.ppt(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专科)第4章6教学ppt课件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第四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4.1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3提单4.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4.5国际公约的规定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第一节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运输合同即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
2、2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在我国,应当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词相互区别。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租船运输合同和班轮运输合同3)公共运输合同和私人运输合同4)集装箱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散货运输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3、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多式联运合同 从文义解释,只要货物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就可称为多式联运。但是,我国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的范围则较窄,该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1)责任分担制(2)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调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
4、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第三节 提单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一、提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往往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同的种类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二、提单的内容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个部分。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三、海运单三、海运单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
5、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四、电子提单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指通过电子形式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Data)。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
6、22-5-21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收取票款的权利;(2)旅客的行李留置权;(3)按时开航权;(4)维持船舶上的秩序和安全的权利等。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2)提供适当的舱位和服务的义务;(3)按时开航,合理尽速,直达目的港的义务(4)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港的义务等。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就是对于运送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离船时止
7、的一段时间。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第五章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约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调整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及其修订 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5-21案例分析1993年7月29日,菲达电器厂(以下简称菲达厂)与新加坡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灯饰出口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菲达厂委托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办理出口手续。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以托运人的名义,把装有菲达厂货物的两只集装箱装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美轮公司)所属货轮,委托该公司承运,美轮公司为此给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上述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艺明公司未依协议付款,美轮公司却在艺明公司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应其要求而将货物交付。因此,持有上述两票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的菲达厂以美轮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诉讼,并表示支持菲达厂的诉讼请求,美轮公司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