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2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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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12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教学ppt课件省级精品课程教材省级精品课程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第四版)(第四版)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编写组编写组 编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第一节 婚姻法第二节 继承法目录本本 章章 提提 示示本章内容以婚姻法、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的相关解释为依据,全面介绍了婚姻法与继承法中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应制度,主要分为“婚姻法”与“继承法”两大节:其中,婚姻法的主要包括结婚、婚姻的效力、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相关内容;继承法主要包括法定继
2、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才会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爱情所排挤,那就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德】恩格斯【德】恩格斯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又称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特点:(1)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3)调整内容的伦理性(4)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也称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配偶)。 2.血亲关系。 (1)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2)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 3.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小叔子、小舅子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配偶的血亲姑父、婶、舅妈、姨夫儿媳、女婿嫂子、姐夫血亲的配偶姻亲无血缘关系配偶)侄子(女)、外甥(女伯、叔、
4、姑、舅、姨妹(亲、堂、表)兄弟姐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外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系直系血亲生与被生关血亲有血缘关系亲属第一节 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第一节 婚姻法 二、结婚 (一)结婚与结婚登记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或缔结,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一节 婚姻法 (二)婚姻的
5、有效要件 1.婚姻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2.婚姻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一节 婚姻法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定的公益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依法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瑕疵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产生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6、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缺乏婚姻合意, 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申请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可提起申请。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当事人本人提起申请。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理机关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依法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但如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撤销权归于消灭,该瑕疵婚姻变成有效婚姻。第一节 婚姻法 三、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称夫妻
7、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人身上的效力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各自的人身自由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变化。 3.夫妻间有同居的义务。 4.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 5.夫妻有住所商定权。第一节 婚姻法 (二)财产上的效力 1.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得互为代理人,一方得为他方就日常家事对外为一定的民事活动。如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等。 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第一节 婚姻法 (二)财产上的效力 3.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8、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节 婚姻法 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后遗嘱或赠
9、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婚后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2)婚后,军人所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第一节 婚姻法第一节 婚姻法 四、离婚 (一)离婚与离婚方式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 1.登记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第一节 婚姻法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一方向
10、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第一节 婚姻法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节 婚姻法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夫妻的法律效力 (1)扶养、同居等人身上的权利与义务解除; (2)分割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3)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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