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教学总结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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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学问重点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造师的相关治理制度一、把握注册治理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经过注册, 取得建造师 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后,方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治理相关活动。注册分为 执业凭证、连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 本人 保管、使用。初始注册和连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连续注册。变更注册有效期仍连续原注册有效期 ,而是重新运算。因变更注册不准时 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显现缺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
2、在 聘用企业 承担责任,并 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二、把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失效情形1 、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都为聘用单位出问题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连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三、注册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连续训练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初
3、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连续训练要求的证明材料。( 连续训练证书 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连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连续训练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有完全行为才能的。2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连续训练要求的。4 、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 、非职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
4、2 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超过 65 周岁的四、建造师的执业范畴包括: 1、项目经理。 2、其他施工治理。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五、注册建造师的权益: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 、在规定范畴内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说明和辩护。 6 、接受连续训练
5、。 7 、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8、对侵害本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述。六、注册建造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现任。4、接受连续训练。5、保守国家隐秘和商业技术隐秘。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7、帮助注册治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七、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的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就上不得更换,除非 发包方同意或因不行抗力等特殊缘由必需更换项目负责人以及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已解除合同关系 的情形发生,否就建造师不能在承建项目完工前变更注册单位。其次节法律体系的法的形式一、法律部门1 、民法
6、商法 :调整公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 : 合同法 、 物权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2 、行政法包括:建筑法 、城乡规划法、环境法、房的产法。3 、经济法包括:土的治理法、标准化法、节省能源法。4 、社会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前无的名,后有“条例”两个字,如建设工程安全治理条例。三、的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前有的名,后有“条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前无的名,后有规定、方法。第四节民法一、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应采纳特定形式 的民事法律行
7、为。1、合同法规定,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商定的除外。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熟悉错误、欺诈、胁迫等。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凡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需采纳特定形式 才为合法。三、物权法1、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订阅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8、一年内 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建设用的使用权抵押后,该土的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的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毁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效力。3、建设用的使用权( 1)建设用的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或划拨 。经营式用的或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采纳竞价方式 出让。( 2)建设用的使用权的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
9、当事人应实行 书面形式 订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附着于该土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建筑法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必需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3、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1)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作为法院方应予以支持( 2)
10、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3)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畴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4、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 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畴承揽工程。2)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注:这里的 不得转让不仅仅包括转包,仍包括分包,这与承包单位不同,分包对承包单位来说,是答应的。只要不是主体工程)( 2)履行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与 被监理工程的 承包 单位、 建材构配件和设备
11、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五、招标投标法(一)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各方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假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减弱了竞争,含未经过资格预审或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3、联合体各方必需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和谐工作 ,并向招标人 提交 全部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联合体投标的, 应以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
12、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 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二)开标程序开标应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点应为招 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的点 。开标由 招标人 主持,邀请 全部投标人 参与。(三)中标1、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2、依法必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舍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其次候选人为中标人。六、安全生产法(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后
13、,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立刻 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的县级以上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逐级上报: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1)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国务院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务院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在接到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刻报告至国务院 。( 2)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
14、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并妥当爱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的的人民政府、安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二)安生生产的监督治理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并从检查确定认定不合格之日 15 日内依法做出处理看法。七、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治理基本制度:安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其中,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是法定基本制度,安全生产制作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治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违约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峻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监理责任。(三)
16、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在 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标准。八、安全生产许可条例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治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颁证机关的监督检查。2、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连续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九、质量治理条例(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单位发觉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报告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和修改。 对需要作 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8、。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三)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 保修范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不属于保修范畴的情形: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行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2、施工单位按质量保修书商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托付其他单位保修,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 承包。假如不是施工单位缘由造成的 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 ,保修费用由 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承担。 假如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
19、 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缺失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运算。由于 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运算。由于 发包人缘由导致 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运算。(五)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 2、按规范挑选材料设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材、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 3、说明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六)质量的监督治理(宏
20、观的,是政府监督,微观的,是由监理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必需 实行 政府监督治理。监督的 主要依据 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站)强制监督。主要 内容 是: 的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 主要 手段是: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十、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1、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2)工程施工活动中,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产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21、。2、生产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1)为产品质量负责( 2)确保标识规范(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剔除的产品(5)不得伪造产的,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形( 1)工程建设中拟采纳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提请 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 报批准标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2)工程中 采纳国际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 向国务院建管部门
22、或有关部门备案 。( 3)标准化法按标准的级别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应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有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统一的,可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的方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强制性标准 , 必需 执行, 举荐性标准 ,国家 勉励 企业 自愿采纳。十一、环境爱护法(一)环境影响评判1、环境影响评判的分类对可能造成 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可能造成 轻度 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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