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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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标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保证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票据治理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 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
2、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靠网络和电脑技术,接收、储备、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供应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 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老实信用原就,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
3、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安排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 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第八条接入机构供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并依据本方法及相关规定,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 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4、并保证内部系统储备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储备的相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其次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牢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者供应。牢靠的电子签名必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
5、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供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 业汇票当事人时, 其签章所依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供应者, 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供应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
6、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机构应实时接收、 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其次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 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其次十一条签收是指
7、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 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 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托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情形下, 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其次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连续背书。其次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 申请, 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 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
8、行为接收方的, 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其次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其次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
9、户手续。其次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供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 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 票其次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其次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其次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需记载以下事项:一说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托付。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
10、归纳总结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 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其次节承 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 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11、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 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四收款人签发, 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 有效、用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需记载以下事项:一说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
12、期。三承兑人签章。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 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益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 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或以税收、 继承、捐赠、股利安排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需记载以下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 贴现
13、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 将票据权益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 由其扣除肯定利息后, 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 将票据权益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由其扣除肯定利息后, 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 将票据权益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 由其扣除肯定利息后, 将商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根据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益转让给贴入人,不商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益转让给贴入人,商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
14、票贴现、 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益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益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 应明确赎回开放日、 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 原贴出人、 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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