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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保险学考试重点学问总结导论保险学特殊的讨论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 等价交换原就,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缺失补偿功能。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其特点风险的概念:引致缺失的时间发生的一种可能性。1. 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2. 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缺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狭义风险的特点1. 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打算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2. 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对缺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3. 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空间、时间、缺失程
2、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4. 总体风险的可测性5. 进展性(风险的进展为保险的进展制造了空间)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缺失(三要素,重点)1. 风险因素(风险条件) 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缺失增加的条件。分类:实质风险因素(有形) 、道德风险因素(品德修养)、心里风险因素(心理状态)2. 风险事故(风险大事) :缺失的直接缘由或外在缘由,是缺失的媒介物。3. 缺失 :非有意、 非方案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削减。(直接缺失、间接缺失)直接缺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缺失,即实质缺失。间接缺失:有直接缺失进一步引发
3、或带来的无形缺失, 包括额外费用缺失、收入缺失、责任缺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缺失的关系(因果):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缺失。风险因素是缺失的间接缘由,风险事故是缺失的直接原 因,由于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缺失。风险的分类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缺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有获利或缺失机会)按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风险治理(重点。简答)风险治理 :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掌握和妥当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证的治理方法
4、。风险治理的基本程序1. 识别风险2. 风险评估3. 风险评判4. 挑选风险治理技术(重点)4.1 掌握型风险治理技术:防止、预防、抑制 目的:降低缺失频率和削减缺失程度,重点在于转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缺失的各种条件。4.2 财务型风险治理技术:自留(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嫁目的:以供应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缺失的成本, 即对无法掌握的风险做出财务支配。(保险)5. 风险治理成效评判可保风险 :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1. 必需是纯粹风险2. 风险必需是偶然的(不确定性)3. 风险必需是意外的(非有意、不行预知的)4. 风险必需是大量
5、标的均有遭受缺失的可能性(非少数标的)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缺失的可能性(非小额缺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其次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保险性质学说: 缺失说、二元说、非缺失说。保险的性质A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自然属性)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急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运算分担金的 形式,对遭受危急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缺失分担说”一般仅指财产保险,不包含人身保险。)B 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社会属性) :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证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加平均分担少 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急事故所致缺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安排关系。社会保
6、险主要险种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次节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基本功能1. 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难事故或人身大事所致的经济缺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全部被保险人的功能。2. 补偿缺失功能: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缺失的补偿才能。保险的派生功能1. 积蓄基金的功能(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2. 监督危急的功能(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相互间的危急监督,以削减缺失、减轻负担)第三节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类似
7、制度比较(明白)A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相同点:都具有分散风险,稳固社会的作用。不同点:1. 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表达社会公正,兼顾效率。2.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就。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3. 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如基金不够,就由政府贴补。4. 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保险利益的价值打算,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才能打算
8、。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5. 实施原就不同商业:是为了保证个人公正,社会: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B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 。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相同点:都具有促进经济进展,分散风险的作用。不同点:1.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可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营、公私合营、私营)政策性: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2. 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要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需兼顾、重视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3. 承保机制不同商业:保险的品种多,可有投保人任意挑选政策性: 有特定的
9、险种、 单一费率。 为防止逆挑选, 要求投保人投保全部政策性保险的项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C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相同点:都是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预备。不同点:1. 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预备、支付预备和预防预备,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保险需求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缺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 权益主见不同储蓄: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就。保险: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就3. 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淌性偏好等因素影响,无需特殊的技术运算。保险行为主要受危急缺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运
10、算保险费率,达到缺失补偿均摊的目 的。4. 行为后果不同保险的行为后果不确定,储蓄的行为后果可确定。现代保险的形成与进展总体规律:财产保险先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的保险产生。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比较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分是:1.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可以从每个保险中获得商定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
11、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3.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4.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5.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其次节保险合同的分类1.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2.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2.1 不足额保险的产生缘由: (明白)( 1) 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商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
12、行投保。( 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量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 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3.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3.1 超额保险的产生缘由: (明白)(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投保人期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值利 益。( 3) 经保险人答应,或依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殊商定,依据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 4)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
13、素保险合同的主体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大事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 担赔偿缺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费义务的人。(3)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证的人。(2) 保单全部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全部权的个人或企业。(3)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
14、人行使赔偿恳求权的人。(4) 保单全部人的权益: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贷款。舍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益。 指定新的全部人。(5)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恳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全部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1. 合同主体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2)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随便变更, 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 3)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可以变更, 但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告知保险人。新
15、的投保人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三个要件。被保险人肯定不能变更,受益人变更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且告知保险公司。2. 合同内容的变更(1) 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转变的情形下,转变合同的商定事项,主要是权益义务的变 更。(2)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 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仍需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3) 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3. 合同变更的有效性次序( 1)批单或背书优先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先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先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先于正文变更。( 3)对于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先于现变更的。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6、1. 保险合同的说明: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懂得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商定俗成的方式,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2. 说明原就通常有:(1) 文义说明原就(2) 意图说明原就(3) 有利于被保险人说明原就(4) 批注优于正文、 后加批注由于先加批注原就(5) 补充说明原就 / 惯例3. 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准就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就保险利益原就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 保
17、险利益必需是合法利益2. 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利益3. 保险利益必需是经济上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就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证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使保险区分于赌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而遭受经济上的缺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1. 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在投保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2.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缺失时,必需具有保险利
18、益。 (货物运输保险流转性)(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 投保人对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3.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父母、子女、配偶)4. 投保人对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二)对保险利益的实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需具有保险利益。(三)确立保险金额的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才能。其次节 最大诚信原就最大诚信原就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需以最大的诚
19、心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 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就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就的主要内容(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1. 告知(1)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像保险人照实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定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2) 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打算是否接受或 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打算作用的事实。(3) 告知的立法形式包括:无限告知(海上保险采纳)、询问告知(一般保险采纳、我国采纳)(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因疏忽、过失未告知或误告的(无意)行为,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必需退仍保险费。 2。
20、对于有意隐瞒或欺诈的(恶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不退换保 险费。2. 保证( 1)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 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2)保证得分类: 1。 依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 依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仍保 费。(二)对保险人的要求1. 在展业和承保时应照实告知,特殊是除外责任。2. 精确、准时的进行保险赔付。3. 保密4. 弃权与禁止反言近因原就的
21、含义近因:指促成缺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起打算作用的缘由。近因原就: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缺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就的应用(一)单一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缺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赔。 )(二)多种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缺失1. 多种缘由同时作用( 1)多种缘由都属于保险责任,就全赔。( 2)多种缘由中,保险责任的缘由与非保险责 任的缘由共存: 1。 如可区分,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2。如不行区分,就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 多种缘由连续发生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缘由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就赔。否就,不赔。可
22、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3. 多种缘由间断发生各缘由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缺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成效。后因是新的相对独立的缘由,其处理方法与多种缘由同时作用的处理基本相同。缺失补偿原就的含义第三节缺失补偿原就缺失补偿原就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假如发生保险责任分为内的缺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 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由于保险赔偿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缺失而失去的 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注:1. 缺失补偿仪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为前提条件。2. 缺失补偿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缺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
23、额外的利益或从中牟利。3. 缺失补偿原就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补偿性医疗费用保 险”)坚持缺失补偿原就的意义1. 保护保险双方的正值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2. 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或利用保险从中牟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进展。缺失补偿原就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恳求缺失补偿的条件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2. 被保险人遭受的缺失必需在保险责任范畴内3. 被保险人遭受的缺失必需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缺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 以实际缺失为限(1)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缺失。(
24、2) 实际缺失是依据缺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来确定的。2. 以保险金额为限(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3. 以保险利益为限( 1)保险利益是保险保证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缺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4. 三个限度, 同时发挥作用, 取其中最小的一个。(三)缺失赔偿方式1. 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缺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保证程度)来赔偿被保险人的缺失。赔偿金额 =缺失金额 * (保险金额 / 缺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足额投
25、保,赔 =损( 2)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超额投保,赔 =损2. 第一危急赔偿方式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依据实际缺失赔偿。即保险金额与实际缺失那个小,按哪个赔偿。( 1)缺失金额 保险金额,赔 =保险金额缺失补偿原就的例外(一)商定有免赔额的保险1. 免赔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的份额。2. 肯定免赔(为了风险共担) 。相对免赔(为了节省成本)(二)定值保险(“值”为保险价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商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做为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缺失程度足额赔偿。 保险赔偿 =保险金额 * 缺失程度(三)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
26、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四)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勘察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五节缺失补偿原就的派生原就(一)代位追偿原就 / 权益转让原就1. 代位追偿原就的含义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代位追偿原就: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缺失,保险人依据合同商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或对保险标的缺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作用: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得到赔偿而产生额外获利。包括:权益代位与物上代位2. 权益代为含义: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
27、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缺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 成立要件(1)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恳求权(2) 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缺失也负有赔偿义务(3) 投保人已支付了保险金代位追偿的对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缺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他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1)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缺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缺失,依据合同的商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3) 第三者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缺失,依法应承
28、担赔偿责任。(4) 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海损受益人对共同海损负有分担缺失责任)行使代位追偿权的留意事项(1) 保险人追偿金额以其实际支出的赔偿金 额为限,对没有赔偿的部分就不得主见代位追偿权。(1。 保险公司追偿回来多的赔偿应归被保险人全部2。 保险公司的赔偿少于缺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连续向第三方赔偿)(2) 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有意造成保险事故,否就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 追偿权。(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不适用于“第三者”概念)(3)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1。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舍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时,
29、保险公司可不赔。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舍弃对第三者的请偿权的,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条件和其所 知道的有关情形。3. 物上代位( 1) 含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全部权。( 2) 产生基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3)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行防止。或者修复和
30、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肯定时间,保险人依据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缺失。( 4)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保险委付。( 5)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 移给保险人,而恳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舍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 6)委付的成立条件:1. 委付必需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恳求3.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 委付必需经过保险人同意( 7) 委付的效力: 1。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 不得撤回。 2。 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益及义务同时接受4 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分( 1)代位追偿以
31、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的缺失为前提,保险委付就不要求。( 2)代位追偿适用于保险标的全部缺失和部 分缺失。保险委付只适用于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 3)代位追偿以法律而成立,保险委付依协议而成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4) 代位追偿中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同时接受权益和义务。(5) 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额以内的追偿权,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处置保险标的而取得的额外收益也由保险人 享有。(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就1. 概念(1)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急,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2、的情形。(2) 重复保险分摊原就:在重复保险的情形 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实行适当的分摊方法安排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缺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主要用于重复保险情形)2. 重复保险的条件(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 同一保险期间(3) 同一保险危急(4)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3. 重复保险产生的缘由:通常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为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当然也有为谋取超额赔偿而有意进行重复保险。4.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 P101)(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 次序责
33、任分摊方式第五章人身保险1.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已被保险人的生死、损害、疾病作为保险大事的保险。2. 人寿保险 ,又称生命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向被保险人后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 身保险。人寿保险的特点( 1)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固性( 2)保险标的的不行估价性(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 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5)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 健康保险(一)定义: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害时 发生的费用或缺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二)健康保险中疾病的界定1
34、. 必需是由于明显非外来缘由造成的2. 必需是非先天性的缘由所造成的3. 必需是非长存的缘由所造成的(三)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分1. 性质不同(健康:补偿性为主。人寿:给付性)2. 保费要素不同(健康:疾病率、伤残率、疾病或伤残连续时间。人寿:死亡率、利率、费用率)3. 保险期限不同(短期保险。期限长)4. 风险不同(由于意外、疾病所导致的收入缺失。以生存、死亡做为给付条件)第六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基本概念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转嫁的行为。2. 危急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
35、大缺失范畴3. 自留额:分出公司依据偿付才能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4. 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二)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联系:1.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2. 再保险进一步分散了原保险的风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保证。区分:1. 合同当事人不同(原:投保人和保险人。再: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2. 保险标的不同(原:被保险人的财产及相关利益、信用、责任和人身。再: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或风险)3. 合同性质不同(原:财产保险补偿或人身保险给付。再:都属于补偿)4. 合同涉及面不同(原:窄。再:宽) 其次节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急单位的保险金 额,依据商定的比率分给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急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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