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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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学问考试辅导资料1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的批准
2、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3 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 中止施工和复原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据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爱护治理工作。建筑工程复原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3、1 年的工程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准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形。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 建筑工程发包(1) 发包方式。(2) 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 建筑工程承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
4、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依据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商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的商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
5、工程,建设单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托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 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
6、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治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建筑工程竣工体会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当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7、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学问考试辅导资料2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的批准手续;在城市
8、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3 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 中止施工和复原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据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爱护治理工作。建筑工程复原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9、1 年的工程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准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形。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 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 建筑工程承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10、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依据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商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的商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
11、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托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 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
12、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治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体会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当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全国造价员工
13、程造价基础学问考试辅导资料3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 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 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挑选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 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 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14、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 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头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才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
1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的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储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 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才能。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商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
16、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的点公开进行。应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形,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17、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学问考试辅导资料4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下简称价格法 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和诚恳信用的原就,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 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治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供应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猎取合法利润。(2) 权益。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
18、下权益: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害其依法自主定价权益的行为。(3) 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值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鄙视;实行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2. 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19、、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畴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的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 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 定价范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学问考试辅导资料5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土的
20、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的治理法教材介绍的主要内容: 土的全部权和使用权、土的利用、耕的爱护、建设用的1.土的的全部权和使用权(1) 土的全部权。我国土的全部制:全民全部制、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2) 土的使用权。国有土的和农夫集体全部的土的,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的的单位和个太,有爱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土的的义务。农夫集体全部的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全部权。农夫集体全部的土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1、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心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的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转变土的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的变更登记手续。2. 土的利用总体规划1土的分类。农用的、建设用的、未利用的。2土的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用的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的,不占或者少占农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的利用方案治理,实行建设用的总量掌握。土的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变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的用途。3. 建设用的(1) 建设用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的。(2) 征收土的的补偿。征收土的的,应当依
22、据被征收土的的原用途赐予补偿。征收耕的的补偿费用包括土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的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的的土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的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的,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的开发建设基金。(3) 建设用的的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的的使用方式: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的:国家机关用的和军事用的;城市基础设施用的和公益事业用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的。以出让等有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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