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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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交通部2007年第1 号部长令颁布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已于2007 年 1 月 25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为加强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保证人身 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大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大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的方基本建设方案的大路、水
2、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大路水运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判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的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治理机构负责。交通部和县级以上的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3、可以托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托付的事项除外。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第六条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扬、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大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治理, 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工作。(三)建立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大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4、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理。(五)受理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惩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职责权限对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发布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体会沟通, 普及安全生产学
5、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次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大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治理人员) 必需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方可参与大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负责大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治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
6、副经理和项目总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大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大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学问考试和安全治理才能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 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
7、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 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需依据国家规定经过特的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承租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应向当的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 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8、作规程, 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安全责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大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形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大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形、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询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
9、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便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的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大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的质灾难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八
10、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急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察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 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九条 为大路水运工程供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
11、装置,供应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供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供应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其次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大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
12、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大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治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依据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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