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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公司请示呈批治理制度第 一 章总就第 一 条为 规 范 公 司 办 公 秩 序 ,明 确 请 示 的程 序 和 要 求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本 制 度 中 所 指 的 请 示 ,是 指 公 司 内部 的 、 因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的 请 示 。第 三 条部 门 为 呈 递 请 示 的 最 基 层 单 位 。第 四 条领 导 批 准 前 或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的 请示 事 项 不 得 实 施 。第 五 条本 制 度 适 用 公 司 各 部 门 。第 二 章请 示 的 种 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面请第示第六, 七条请 示 按
2、形 式 可 分 为 口 头 请 示本 制 度 规 范 的 是 书 面 请 示 。条书 面 请 示 按 请 示 的 内 容 可 分和为书求准性请示、求 助 性 请 示 和 求 示 性 请 示 。求 准性请示是指请求 上 级 批 准 、允 许 的 请 示 ,对 超 出部门责权事项的 处 理 、因 情 况 特 殊 需 要 变 通 处 理的事项及按照制 度 规 定 需 要 请 示 的 事 项 适 用 。求助性请示是指请 领 导 予 以 支 持 、帮 助 的 请 示 ,对请求经 费 、增 加 设 备 等 事 项 适 用 。求 示 性 请 示 是 指 恳求 领 导 给 予 指 示 、裁 决 的 请 示 ,
3、对 不 好 解 决 的 关键问题、无 章 可 循 的新 问 题 及 因 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的问 题 适 用 。第 三 章请 示 的 发 生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 八 条部 门 向 公 司 领 导 请 求 工 作 指 示 ,或就 解 决 某 个 超 出 职 权 范 围 的 问 题 要 求 上 级 授 权或 提 供 帮 助 时 , 用 请 示 。第 九 条 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请 示 人 对 认 为 需要 请 示 的 问 题 ,可 以 先 用 口 头 请 示 的 形 式 ,在 获得 领 导 的 确 定 后 , 再 呈 送 书 面 请 示 。第十条对 重 要 问
4、 题 的请 示必须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对 以 下 问 题的 请示属书面请示的范畴一:、需要 对 超 出 本 人 、本部 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或事项 作 出 决 定 或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二、根 据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需 要进行请示的事项。三、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需 要 进 行书面请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的 事 项 。第 四 章请 示 文 件 的 格 式第 十 二 条 请 示 文 件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文 本 格式 见 附 件 1 。第 十 三 条 正 式 的 请 示 文 件 须 使 用 印 有 “呈批 件 ”字 样 的 公
5、 文 纸 见 附 件 2 。应 将 正 文 写 在 上横 线 与 下 横 线 之 间 由 虚 线 隔 开 的 左 侧 ,将 部 门 和承 办 人 、承 办 时 间 、电 话 号 码 填 写 在 公 文 纸 上 的相 应 位 置 。 如 正 文 较 长 , 可 有A 4号 规 格 的 白 纸接 附 。第 十 四 条 请 示 件 如 有 附 件 ,应 在 正 文 后 予以 标 注 标 注 的 格 式 要 求 见 “公 文 处 理 暂 行 规定 ” 。 并 将 附 件 一 并 呈 送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 十 五 条“呈批 件 ”的 代 字 规 定 如 下 :综 合
6、管 理 部 为 :“综 ”字 。 计 划 财 务 部 为 :“财 ” 字 。 评 审 部 :“评”字 。 法 律 监 管 部 为 :“法 ”字 。第 十 六 条一 般 采 用 一 事 一 请 示 的 原 就 。请示 中 不 得 同 时 夹 带 报 告 事 项 。第 五 章请 示 的 递 送 程 序第 十 七 条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采 用 逐 级 请 示 的方 式 。 部 门 以 上 有 分 管 副 总 的 , 向 副 总 请 示 。 无分 管 副 总 的 , 向 总 经 理 请 示 。第 十 八 条部 门 之 间 不 请 示 。第 六 章请 示 的 审 批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
7、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十九条接 受 请 示 的 领 导 应 在 请 示件上签署明确意见 。意 见 可 以 签 署 在 “呈 批 件 ”分隔上下横线的虚线 右侧 。第二十条如 副 总 对 请 示 的 事 项 无 法作出决 定 ,就 应 在 签 署 批 转 意 见 后 交 综 合 管 理 部 转 呈总 经 理 决 定 。第 七 章请 示 件 批 示 后 的 处 理第 二 十 一 条经 总 经 理 批 示 的 请 示 件 ,由 综合管理部负责 向请示 人 传 达 。传 达 后 的 原 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 。如请 示 人 需 要 可 予 复 印 。第 二 十 二 条领 导 批 示 的 事 项 由 综 合 管 理部 负 责 催 办 和 检 查 。第 二 十 三 条对 重 要 的 请 示 事 项 或 领 导 批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示 执 行 完 毕 后 , 请 示 人 应 及 时 写 专 门 报 告 。第 八 章附就第 二 十 四 条本 制 度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解释 。第 二 十 五 条本 制 度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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