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归纳整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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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反垄断法1.垄断: 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从事或形成的受法律禁止的限制和阻碍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几种垄断组织之名词说明短期价格协定: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规定在肯定时期内共同掌握某类商品的价格,从而猎取高额利润。其非主要之垄断行为。卡特尔: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议的方式来划分市场,规定产量或者确定价格而形成的垄断组织。辛迪加: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选购原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 托拉斯: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亲密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经济通一体的组织。康采恩:不同部门的企业组成以实力最雄厚
2、的企业为核心的垄断联合,其参与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均可为其的成员。反垄断法的概念: 书采实质意义上之反垄断法,即调整因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状态: 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即当一个企业或者少数企业在某种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或超过肯定比例,使该领域的竞争受到限制。大多数国家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位置不必定违法,而只有当滥用市场支配位置的行为发生时才认定其违法,即各国反垄断法均强调对结构性垄断状态行为的规制。垄断行为: 形成垄断状态或谋
3、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垄断行为的详细表现:经济垄断行为垄断协议: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详见后。经营者集中行为:详见后。2) 行政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区封锁、部门垄断等行政垄断行为突出,经济垄断行为不明显。反垄断法的特点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是为了排除对经济自由的不正值限制以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而干预。其表达的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于实质上的对契约自由精神的的爱护,以实现实质公正与正义。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正整体利益
4、,在任何情形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本位。其保证的重点乃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爱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同时也表达了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其主要通过对竞争的爱护,达到社会整体效率的普遍提升以爱护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政策性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本身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亲密相关,而且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适用垄断法的原就本身违法原就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必考虑其详细情形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其严峻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进行禁止的原就。典型的本身违法行为有如联合抵制行为、划分市场行为等。合理原就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需在谨慎考察企
5、业的目的、行为、方式以及后果等因素后才能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出判定,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企业进展的正常方式”来实现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限制的情形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否就便是合理的行为。(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确定原就属的管辖属人管辖 成效原就 (于 A 国之行为在 B 国领土上产生不良影响时,B 国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对A 国领土上的行为进行判决,此法美国创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域外管辖权的规定享有域外管辖权外国在处理影响我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时,依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行为概、特与表现概: 经营者之间以及它们与交
6、易相对人之间实行协议、打算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特点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必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垄断协议行为主体采纳的方式是协议、打算或者其他协同方式。垄断协议行为人基于共同限制竞争目的而形成共同行动。垄断协议行为人的联合经常是在闲适的期限内存续。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阻碍、扭曲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后果以及存在适用除外的情形。3) 垄断行为的详细表现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混合垄断协议横向协议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概: 详见前述卡特尔特点其行为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也包括经营者团体。其行为主体有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意,即主体明
7、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期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其为行为主体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3)横向垄断协议的详细表现固定价格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确定、爱护、或者转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排除竞争的行为。限制数量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市场化分协议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割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选购市场的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竞争者间联合起来不与其它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
8、新产品的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概: 两个或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特点其行为主体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些行为主体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其可以采纳多种方式进行,如订立书面协议等。其目的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形成卖方对买方销售或者转售所购买的商品的限制。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上下游经营者间在决策上可能具有程度不同的事实上的统一和和谐,从而可能利用这种统一和和谐使某一市场层次的竞争受到限制。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行
9、为:制造商在向商品批发或零售商供应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需依据制造商所限定的固定价格向第三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适用除外制度之概、情形和有关规定概:反垄断法本应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某些行为但依据法律认可或依照法定程序认可,答应这些行为合法进行而不予禁止或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其针对受法律爱护、答应派除竞争的特殊行业或特定性为。反垄断法规定之详细情形出口行为:为进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确定标准的垄断协议:其更有利于消费者,使市场更有效率的运作。实现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行为:促使技术进步、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益等促进企业合
10、理经营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豁免。进口的垄断协议:为提高国内企业整体贸易效益,进口者豁免。经济危机时的垄断协议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其他。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立法结构主义立法:反垄断法通过掌握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以爱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日为代表,美先是后倾向于行为主义。行为主义立法: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削减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对竞争的危害。以德与欧盟为代表,目前已为反垄断法之主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位置主旨防止占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滥用其支配权,对其他的、尚未取的支配位置的市场也进行垄断。在已存在支配位置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实施滥用支配位置的行为。爱护与
11、市场支配位置企业间存在交易关系的交易关系人的公正交易的权益。市场支配位置的概: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掌握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才能的市场位置。市场支配位置形状独占 :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即具有垄断位置。准独占: 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即具有准垄断的位置。肯定优势: 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虽有竞争者,或虽有实质上的竞争,但该企业因其占有市场份额、财力、购进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以及其他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位置,在从事商事活动时
12、拥有肯定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的肯定影响。寡占: 两个或以上企业之间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并且这些企业在总体上具备了垄断、准垄断或突出的市场位置的要件。市场支配位置的认定标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市场支配位置的认定方法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的理市场、相关时间市场。企业市场支配力的确定:市场份额、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掌握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才能、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18. 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概与特1) 概: 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位置,在肯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反公共利益, 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正
13、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2) 特: 其主体仅为具有了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位置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性。市场支配位置与损害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有着必定的联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9. 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种类1) 剥削性的滥用行为: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也由于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不受竞争的限制,因此便对交易相对人提出了不合理条件。2) 排挤性滥用行为: 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或者将自己的市场有时不正值的扩大到本没有竞争优势的领域,结果对自由、公正竞争构成损害。20. 剥削性定价行为1)概: 交易相对人所
14、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获得在正常、充分的竞争环境下其无法猎取的利益。垄断性高价行为: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向交易相对人索取不合理的超高的销售价格的行为。不公正的垄断性低价购买行为: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在进行原料及其他产品的购进活动时会尽可能的压低购买的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概: 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位置,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肯定市场和肯定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除或限制了竞争的行为。22.附条件交易行为概: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未被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供应产品或服务时强迫对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情愿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15、搭售行为 :竞争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反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供应产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需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的一种附条件交易行为。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股价的不合理的条件主要包括限定销售的区、限定转售价格、附加其他条件等。在技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技术权益人凭借技术优势给交易相对人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其实质上是权益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学问产权的滥用。其他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折扣行为: 专指具有支配位置的企业在运用折扣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独家交易行为: 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在供应相同商品或服务时,无正值理由的要求其交易
16、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企业在供应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无正值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从而使这些交易对象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位置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其包括对滥用市场支配位置行为和滥用交易中优势位置的行为的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打算性影响的情形或行为。其中包括以下三种 :民法或公司法意义上之合并通过收购股份猎取对其他企业的掌握两个以上企业在保留独立法人人格的前提下通
17、过合同或联营等方式形成掌握与被掌握的关系。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详细表现1) 横向集中: 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集中。2) 纵向集中: 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实际上是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联系在一起。3) 混合集中 :处于不同市场的企业之间的集中行为。一般情形下混合集中没有太多的不利影响,只有混合集中会产生和加强企业的市场支配位置的时候,才会出相反垄断的问题。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掌握的适用除外制度经营者集中新给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的条件: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豁免。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并对
18、整体经济带来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坏处或符合某项重要的公共利益,豁免。经营者集中行为没有影响潜在市场进入:合并后的企业即使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独占位置,但市场竞争仍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存在。经营者集中行为显著的提高企业效率,豁免。我国对经营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作为一项事先预防措施,既可以使国家把握市场集中的情形,又可以使审查机关准时把握企业结合状况及进展规模, 做出相应的决策,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29.经营者集中的核准1) 相关市场的界定: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
19、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畴和的域范畴。2) 认定介入市场的企业及其市场份额:35%以上时反垄断机关进行调查,40% 70%时反垄断机关进行严格审查,70% 75%,将被禁止。3)认定集中产生的潜在的不利后果:集中可能产生支配企业,增加集中度在有产品差别的市场上,集中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单方后果水平集中仍会增加通谋或者其他反竞争协同行为的可能性4) 市场进入障碍:依据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准时性、充分度等方面打算。5) 效率抗辩:社会效益大于对竞争造成的直接缺失,豁免。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未经申报或虽经申报但未经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不能以集中经营者的名义进行市场经营,否就,其经营活动将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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