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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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教学ppt课件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第三节破产管理人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五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六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七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理解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掌握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掌握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义务 掌握破产债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掌握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
2、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原因三、破产原因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
3、述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法适用所有的企业法人,实现了企业法人在使用破产法上的统一。该法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三、破产三、破产原因原因 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
4、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一、破产申请的提出提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受理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
5、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
6、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7、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六、债权人委员会六、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
8、决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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