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教学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教学ppt课件.ppt(4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科)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教学ppt课件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第四节 中东欧国家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一、遗产税(一)遗产税的课征依据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现代各国征收遗产税主要是以三种学说为课税依据。1国家共同继承权说2遗产课税能力说3均分财富说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二)遗产税的类型各国实行的遗产税,按纳税义务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即继承税)和混
2、合遗产税三种类型。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总遗产税的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义务人总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时)或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时)。(2)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各国对遗产税征税范围一般都实行属人和属地原则,当被继承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全世界范围内的遗产征税。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3)税率 各国遗产税的税率一般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均较高。(4)扣除项目 各国为了体现调节分配不公,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税收政策精神,在遗产税的税前都规定有必要的扣除项目。(5)税收抵免 在遗产税税收管辖权上,奉行“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3、”相结合的国家,对位于外国境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或继承税税额,一般都允许从本国应纳遗产税税额中予以抵免。总遗产税具有下列优点:第一,仅就遗产总额课征,不必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的差别,税制比较简单;第二,税源有保证;第三,税率设置比较简单; 第四,征收管理比较简便,只涉及一个纳税人,对遗产只征一次税,征收成本较低。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根据各个继承人或受赠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课征的一种遗产税。这种税制的基本要点如下:(1)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客体纳税义务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纳税客体是继承人所继承的
4、遗产。所以分遗产税可称为继承税。(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目的余额课税。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4)税率分遗产税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课以不同税率: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受赠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立高低不等的税率,关系越亲密的税率越低,越疏远的,税率越高;根据继承人所得财产数额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根据被继承人子女的多
5、少,课以不同税率。(5)税收抵免 各国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取得的遗产在国外已纳的类似税收都给予抵免。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又称“总分遗产税制”,它是将对遗产的课税分作两次课征,即先对遗产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对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额再课征一次继承税。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二、赠与税(一) 赠与税的课征依据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或被继承人赠与他人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与遗产税所不同的是赠与税的课税对象的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财产所有人的生前。(二)赠与税的主要内容1赠与税的纳税人2课税对象3扣除项目4、税率第一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三)赠与税
6、与遗产税的配合方式各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方式,有所不同,大体有三种模式。1只设遗产税不设赠与税,将生前赠与的财产归入遗产税税基中课征遗产税的模式。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的模式。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一)美国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
7、对遗产税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久税。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2)课税对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3)税率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4)应税遗产额和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遗
8、产额和应税赠与财产额分别计算出来后,将两者相加得出合计数,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税额,这个应纳税额并不就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额,从中还可减除以下一些项目:被继承人已缴纳给各个州政府的遗产税额;继承人生前已缴纳的继承税额;统一规定的税收抵免额。美国公民和居民在生前转让和死后转让合并累积纳税义务确定后,可以享受34.58万美元的统一抵免。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二)美国州遗产税和赠与税20世纪20 年代,美国各州为争取富有阶级在本州居住,都宣称免征遗产税。1926年联邦收入法案规定,州遗产税可在联邦遗产税内抵免80%,以鼓励各州开征遗产税,由于这种抵免制度的诱惑,在美国50
9、个州中,除内华达一个州不征遗产税外,其余各州都征收了不同形式的总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其中最普遍征收的是继承税。实行继承税的有34个州(其中2个州兼征总遗产税,另有华盛顿特区也征收继承税),实行总遗产税的有17个州。另有16个州课征赠与税,基本上是仿照联邦赠与税的征收方法,只有税率和免税额各有不同。各州课征的继承税,均就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少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规定不同的免征额和税率。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二、英国的遗产继承税英国现行遗产继承税的基本内容如下:1纳税人英国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的指定处理人或赠与人或信托人。2课税范围对英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财产与信托
10、征税,对非英国居民只就其在英国境内的财产和信托征税,英国境外的财产不予征税。3课税对象英国遗产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包括三部分:(1)由定居或被认定为定居在英国的个人所拥有的在全世界的财产;(2)由定居在其他国家的个人所拥有的坐落在英国的财产;(3)由股份不公开公司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4免税和扣除项目英国对配偶之间的转让,对慈善、政党、国家公益事业等的捐赠等,都给予免税。与农场和小企业有关的资产转让,依其性质可享受50%100%的减免。另外,对每年3000英镑以下的赠与、250英镑以下的小礼物以及直系亲属婚礼时父母所赠价值在5000英镑以下、祖父母所赠2500英镑以下
11、、其他人所赠1000英镑以下都可以免税。英国缴纳遗产税的数额,大约仅为全部被继承人遗产的3%。英国在征收遗产继承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有:死者未偿还的债务、税款、死亡丧葬费等。5税率英国遗产继承税税率在1988年以前,一直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多,税率高。从1988年起,由于受到世界减税潮流的影响,英国遗产继承税税率,由原来的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对遗产超过21.5万英镑的适用40%的税率。对生前转让的应税财产,减按标准税率的一半即20%征收。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1日本的继承税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人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
12、个人,如财产承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2)征税财产的范围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征税范围。在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中,要减除债务、丧葬费用。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3年内取得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时,这部分财产价值额也应计入继承税
13、的课税价格。赠与税课税价格为受赠者一年累计受赠财产。此时已缴纳的赠与税可以从应缴纳继承税额中扣除。(3)计税依据日本继承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基础扣除额为“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4)法定继承份额与按份额分配 各个继承人的征税价格合计总额(纯遗产额)中减除基础扣除之后的金额,便可以由各个法定继承人按各自法定继承份额来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是通过实际遗产的分配而取得财产,只能看法定继承份额是多少。(5)税率(6)税额的计算 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时,各继承人的征税遗
14、产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各人应纳税额。将所有税额合计,求出继承税总额。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7)申报与缴纳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原则上应在继承开始之日(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署长申报缴纳。有几个继承人时,应联署一份申报表。应纳继承税额若超过10万日元,且在缴税期限之前缴纳有困难,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最多20年之内分年缴纳。应纳税额延期缴纳后,用货币缴纳有困难时,可以用国债、不动产、股票等实物缴纳。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2日本的赠与税日本征收赠与税,是继承税的补充。其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以
15、下两者之一的任何人:在日本有住所,因赠与而得到财产的个人;在日本无住所,因赠与而得到位于日本的财产的个人。(2)征税财产的范围赠与税的征税价格是当年接受赠与财产价额的合计额。财产价额中包括免除债务时所得免除额、接受低于时价的转让时所得差额,但有些赠与不征税。比如取得法人的赠与财产不缴纳增与税,但要按一次性收入征收所得税;夫妇及双亲子女间常规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赠与宗教、慈善、学校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所用的一切财产等。 (3)税率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4)税额扣除。因赠与而从外国取得财产时,该财产若已在国外依法缴纳相当于赠与税的税款,可扣除与税额相当的金额。(5)申报与缴纳接受赠与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本科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教学ppt课件 本科 第十一 遗产税 赠与 教学 ppt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