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十一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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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十一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教学ppt课件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第三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第六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第七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第八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第十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了解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各个基本税种的概念、特点,掌握各个基本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附加的会计核算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一、城
2、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交纳城建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交纳城建税。 1.特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 (2)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见下表。 表12-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 税率范围说明 城建税7%市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5%县城、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
3、% 2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两税”退还的,可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1计算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内容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
4、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特殊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征收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1.一般单位和个人: 应纳教育费附加 (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征收率 2.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应纳教育费附加 =(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征收率50%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计算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5、:银行存款 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我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也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出租行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见表122。级次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税率速算扣除率150(含)以下300250以上
6、100(含)40 53100以上200(含)50 154200以上 60 15 (二)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三)纳税地点 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 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并且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
7、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二)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项目金额确定 (三)开发费用的扣除 (四)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
8、(六)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 (七)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四、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四、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的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非房地产业企业转让或销售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
9、房产余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 (二)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典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 表12-4 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税 目税 率备 注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1.2%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0、。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4% (四)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五)纳税义务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在验收前使用、出租、出借的,从使用、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下列房产免
11、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免税房产。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年应交房产税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 年应交房产税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三、房产税的核算三、房产税的核算 计算和缴纳房产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12、(或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税目税率 表12-5 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表(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表(20072007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级 别人 口税 额大城市50万以上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20万-50万1.2元至24元小城市20万以下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计税依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
13、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供房产,自交付出租、出供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
14、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
15、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年终计算和缴纳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二、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二、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表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 区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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