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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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名词说明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讨论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熟悉成果的总称。2、 法律素养 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专业素养),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才能,法律表达才能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才能。在这三个方面的才能中,法律思维才能是法律素养的核心。3、 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动身,我们认为法理学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状。4、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明施的,反映
2、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打算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益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爱护和进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5、 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一般以肯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给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给予从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形如, 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形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
3、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形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从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从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6、 法的实质渊源 ,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仍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想法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7、 法的效力渊源 ,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仍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8、 法的材料渊源 ,又称法的内容, 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从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 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9、 法的形式渊源 即法是来源于制定
4、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10、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就、法律规章产生或者转变的历史现象或大事。11、法的形式 指法的详细的外部表现形状。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说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肯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12、单行条例 是民族自治的方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3、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
5、明、结构严谨、和谐统一的整体。14、成文法 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显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5、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懂得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留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 不成文宪法等。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例所制造的法。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全依据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仍要依据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来判定。16、法的效力 即
6、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效力渊源说,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从法的效力等级说,有的法的效力等级有高有低。从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畴说, 又可将法的效力区分为一般法的效力与详细法的效力两种。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后者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影响和制约法的效力的直接因素是法的创制主体、时间和法的种类、深层因素。17、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
7、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8、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就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就,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的原就,以的域为标准。其三,爱护原就,以爱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原就或折中原就,即以上三种原就 的结合而以属的原就为基础的综合原就。依据折中原就,第一,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仍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就,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的,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就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纳这
8、种原就。19、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畴内或者的域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20、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21、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或失效。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进展、客观情形变化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终止
9、(废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后者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纳新法。22、 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来,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大事,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就。23、法的要素 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状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假如我们把整体形状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24、法律概念 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熟悉法律与表达法律的
10、熟悉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25、社会的各种规章形成一个有序的规章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气。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章具有最高或最 终的效力。 法律规章 是规定法律上的权益、义务、责任的准就、标准,或是给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章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26、授权性规章 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章。授权性规章的作用在于给予人们肯定的权益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位置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供应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进展供应动力与规章保证。授权性规章的特点是为权益主体供应肯定的挑选
11、自由,对于权益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益人作为,也不强令权益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供应了一个自由挑选的空间。 一个权益规章经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肯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就授权性规章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章。27、义务性规章 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章。义务性规章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护社会安全供应保证。义务性规章具有三大特点:第一,强制性。其次,必要性。第三,不利性。28、权义复合规章指兼具授予权益、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章。权义复合规章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章。 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章、组织
12、规章、 审判规章、 承认规章等。 权义复合规章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依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做出肯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行推卸的义务。29、规范性规章 指规章的内容明确、确定和详细,且可直接适用的规章。30、标准性规章 指法律规章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益、义务、后果等)具有肯定伸缩性,须经说明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章。31、调整性规章 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章,它的功能在于掌握行为。从规律上讲,该规章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章本身,规章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掌握、转变或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章占了法律规章的大多数。32、构成性规章 是组织人们按
13、规章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章,从规律上讲,规章所指定的行为在规律上依据规章本身。33、强行性规章 指行为主体必需作为或不作为的规章。绝大多数义务规章属于强行性规章,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章是强行性规章。34、指导性规章 指行为人可自己打算是否依据规章制定的行为行事,规章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章。国际法中的很多规章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章。35、法律原就 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就,或是为其他要素供应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动身点。法律原就可以是特别抽象的,也可以是很详细的。36、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依据不
14、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7、法制体系 ,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就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38、“ 法律部门 ”这一概念 ,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依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就,依据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39、权益
15、可说明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40、义务 可懂得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证权益主体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可编辑资料
16、-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41、应有权益 是权益的初始形状,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肯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益需要和权益要求, 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益。由于应有权益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见(以道德主见显现) ,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益”。42、应有义务 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依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义务,通常以 “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43、习惯权益 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从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益。习惯权益也是法外权益。44、法定权益 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
17、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就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状存在的权益。法定权益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益,也包括依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进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规律推定出来的权益,即“推定权益” 。45、法定义务 是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需做出肯定行为或不得做出肯定行为的约束。46、现实权益 ,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益,亦称“实有权益”。现实权益是权益运行的重点,也是新权益运行的起点。47、现实义务 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48、基本权益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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