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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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治理人员股权鼓励制度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就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股份公司股权鼓励制度的治理,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治理人员鼓励制度治理方法 以下简称为治理方法。本治理方法是公司薪酬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次条本治理方法 是股份公司董事会实施中高层治理人员薪酬和长期 鼓励治理的依据, 是股份公司薪酬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依据。第三条本治理方法遵循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就和鼓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就。第四条本治理方法长期有效,除非股东大会决议终止连续实施本治理方法。第五条
2、本治理方法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其次章股权鼓励制度的实施方案第六条鼓励对象:股份公司中高级治理人员。每年依据本治理方法和公司岗位设置的详细情形制定股权鼓励方案,以确定详细鼓励的对象。第七条 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和评估体系, 假如治理层经过卓有成效的治理后实现了良好的业绩, 就治理层有权获得风险收入, 使治理层的人力资本市场价值得以表达。第八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挑选:经济增加值EVA ,即公司经过调整的营业净利润减去公司权益资本经济价值的机会成本后的余额。第九条风险收入的来源以及提取比例:只有在公司实现业绩目标的情形下,才能提取风险收入对中高层治理人员实施鼓励,风险收入从税后利润中
3、按EVA的肯定比例提取。每年依据本治理方法和公司经营业绩的详细情形制定鼓励方案,以确定详细的提取比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依据 EVA 指标提取总额 400 万元以内的风险收入。第十一条风险收入的安排原就: 综合考虑中高层治理人员所担任岗位的重 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 公正合理的安排风险收入。 详细安排系数见 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治理人员股权鼓励制度实施细就以下简称实施细就 。第十二条 每位中高层治理人员因股权鼓励方案获得风险收入后, 应将其中的 70%在收到风险收入后六个月内转化为本公司流通股票。其余 10%由公司薪酬治理委员会用作实
4、施股权鼓励制度过程中, 对中高层治理人员的风险金。 获得风险收入的中高层治理人员所转化的流通股票及其风险金统一由薪酬委员会管理。第三章关于股票可流通性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治理人员因本制度持有的股票其流通性受到肯定的限制, 高层治理人员因股权鼓励而持有的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抛售, 在正常离职六个月后方可以抛售。 中层治理人员某年度因长期鼓励而持有的股票自获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抛售,该年度三年后可以抛售该次持有股票的30%, 该年度四年后可以抛售该次持有的全部股票的60%,该年度五年后可以抛售该次 持有的全部股票。第四章长期鼓励制度的治理机构及其运作规章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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