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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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课程设计 论文课 题 名 称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浅析学 生 姓 名 马文婷学号 1040202139系、年级专业 政法系 10 法学指 导 教 师曾殷志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摘要国际保险合同是指具有国际因素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的合同。对于国际保险合同第一应当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就来确定准据法。当事人的挑选包括明示的挑选和默示的挑选。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到公共政策和强行规范的限 制。在当事人没有挑选的情形下,保险合同适用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最亲密联系国家的确定一般依照特点性履行原就来判定。但是在国际保险
2、合同 中,特点性履行方的确定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要特殊考虑到对弱方当事人的保 护。对于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仍要留意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再保险合同。关键词: 国际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冲突法一、国际保险概论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缺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商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 业行为。保险从其本质上看就是一种合同契约),或者是由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国际保险合同法律冲
3、突的产生在国际私法上,当法院在审理一个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民事案件时,假如所涉及到的这些国家的民事法律规定都完全相同,适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那么就谈不上法律冲突和法律挑选了。因此,法律冲突和法律挑选问题的产生,其基本前提就是所涉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国际保险合同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同样是各国相关法律存在的差异。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同,是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起因。由于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因而无论是在形式上仍是在内容上都存在着很多差异。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存在显著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本身又可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4、两大分支,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英国的保险事业进展很早,但最初并无成文保险立 法,而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英美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存在着显著差异,这是自不待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言的。即使是大陆法系各国之间以及英美法系各国之间的保险立法也同样存在着不同之处。就以再保险为例,各国对再保险的立法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将其规定在保险法中,有的国家就将其规定在民商法典中,有的国家就有一些特的的法令。对于再保险的性质,有的国家将起懂得为一种针对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因此对其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有的国家就将其懂得为一种独立
5、于原保险合同的契约,构成民法上的合伙,因此适用民法和商法上的规定。另一些国家将再保险看作是一种合作关系,从而适用有关合作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各国保险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究竟各国法律都有自身的进展历程,各国也都有自己的文化背景。各国保险立法之间的冲突是造成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最直接缘由。三、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就一)意思自治原就意思自治原就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可以挑选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就和合同自由原就的理由一样,都可以从促进商业贸易富强、自由主义、个人理性中来查找理论依据。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进展,上述观念显示出惊人的价值,并已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因此该原就在合同法律使用领域
6、内仍保持重要的位置。意思自治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挑选他们的保险合同权益义务受制于哪一国的法律,他们挑选的方式一般而言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挑选,当事人用明白无误的词语挑选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样的挑选方式各国冲突法基本均加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挑选,即当事人虽然在没有在合同中以明白的词语挑选法律,但是从合同本身及合同四周的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挑选了某国的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这一挑选已经如此明显以至于当事人可以不在合同中再加以规定。实际上默示挑选是法官为当事人挑选准据法,有时法官利用这一方法尽量使法院的法得以适用。因此各国对于默示挑选法律的态度并不一样,英国承认默示挑选法律的方法, 罗马
7、公约也接受了默示挑选的方法,而我国并不承认。 二)爱护弱方当事人原就意思自治原就有一个假设:当事人的议价才能相等。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议价才能在事实上并不相等,适用意思自治原就的结果实际上在大多数场合下仅保证了位置强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忽视甚至损害了位置较弱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益,给交易中的弱方带来了损害。该原就的负面成效在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国际保险合同领域的中有些合同具有消费合同的特点 如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和一些财产保险合同),所以,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存在意思自治原就产生的负面成效。在国际保险合同中保险人
8、大多是资金雄厚、分支机构、众多行业体会丰富、拥有各种专业人才的法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却没有体会、财力又单薄,双方的议价才能、经济位置一般而言相差较大,这一点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投保人、被保险人面对保险人事先印就的保单、面对保险人指定的准据法要么全面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讨价仍价的余的。如此实践的后果,就往往导致保险人熟识或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面对这样的情形,立法者或者法官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基于本身的法律训练所养成的的对正义的追求,而倾向于限制意思自治原就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显要位置。三)最亲密联系原就假如保险合同中既没有明示的法律挑选条款,法院又找不到当事人默示挑选的 准
9、据法,法院就将依照最亲密联系原就来确定国际保险合同的准据法。而各国保险 合同冲突法的立法例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仅规定最亲密联系原就,有的用特 征性履行方法来帮助确定最亲密联系原就,有的就在冲突法规章中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就对于准据法做出明确规定,并答应有所变通。最亲密联系原就实际上要取决于法官的推定。有观点认为法院在查找当事人默示的法律与推定的法律时,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分是明确的,但在详细案件中这样的区分有时是不明显的,在法院推断当事人默示意思时的依据也可能成为法院推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的确,保险单的格式既可能是当事人法律挑选意思的表现,也可能供应了法院查找与合同有亲密联系的法律的线索。但是一些
10、因素是不能默示的显示当事人的法律挑选的意思的,而只是客观的说明保险合同和某个法律之间的联 系,如合同缔结的或合同履行的、承保标的物所在的等客观的标志。所以法院的推定从根本上说是 一种为合同查找准据法的客观方法,这与依当事人的意思挑选准据法的主观方法是对应的。四、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几个详细问题一)准据法的适用范畴国际保险法的准据法的适用范畴在我国并没有特殊指出。司法说明一般规定, 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说明等方面。罗马公约第十条就风险位于欧共体以外的国际保险合同的准据法的适用范畴规定如下:准据法支配如下事项,合同的说明、合同的履行、在法院依据诉讼法赐予的权益限度内对违约后果包括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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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 国际 保险合同 及其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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