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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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论财产权的宪法保证与制约财产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它第一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不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加以爱护,民法就难以充分发挥爱护财产权的作用,物权法也会因失去了根本法支持而难以顺当制定出来,即使将就制定颁布,在实施中也必定面临重重困境。因此,必需适时修改宪法,增加爱护财产权的特的规定。一、宪法上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 财产权概念的宪法学说明 长期以来人们未能明确区分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形成一种误会,好像民法既然有爱护财产权的制度,宪法再爱护财产权就属多此一举。实际上,宪法的财产权与民法的财产权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分。
2、要弄清这种区分并进而明确宪法的财产权概念,第一应当从权益的构成要素分析入手。自从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 W.N. Hohfeld , 1879-19l8提倡对法律概念进行要素分析以来,法学家们已经提出了各种权益构成要素的理论。霍菲尔德本人认为权益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四个要素构成的。战前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三要素说,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归结出权益构成的六个要素,张文显教授就从八个方面分析权益概念。夏勇博士把权益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见、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笔者以为,权益概念当然涉及多种因素,但只有那些对于权益来说不行缺少的因素才能成为权益的构成要素。八要素说与六要素说过
3、于宽泛,把某些并非权益构成不行缺少的因素也牵涉进来,而三要素说与四要素说就限定过严, 剔除了构成权益的一些不行缺少的因素。笔者认为,五要素说比较合理。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自由当然是一切权益不行缺少的构成要素,但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权益所 包含的其他要素并不完全相同。民商法中的权益更多的指向利益因素,诉讼法中的权益主要表现 为一种主见或要求,行政法上权益 权力 通常牵涉某种权能,宪法上的权益就表达出主体的某种资格。据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把宪法的财产权和民法的财产权区分开来,而且在实践中也可以 发挥宪法和民法各悠闲爱护财产权方面的不同作用。假如一切权益都千篇一律的具备权益的全部可编辑资料 - - - 欢
4、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为余外的了。财产权表达的主要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与物的使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无论宪法上的财产权仍是民法上的财产权都是如此。但宪法上的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的财产权更加注意人际关系因素,且不明确的指向详细的客体,一个人并不由于临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详细的权益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支配,其客体是某种详细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
5、、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待点。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益,与主体的人身不行分别,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行转让、不行剥夺的支配权。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在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看来是毫无疑问的。但自19 世纪后期开头,民法上漫无限制的财产权日益显现其弊端,人们将这些弊端归咎于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理论,使财产权在宪法上作为基本人权的位置不断遭受挑战,到本世纪初,社会联带主义法学在法国兴起,对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理论形成致命打击。从今,财产权被视为全部者的一种社会职 务,毁灭私有财产的声浪成为世界性潮流。实际上,把财产权视为基本人权,在规律上并不
6、必定导致财产权不受限制的主见。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洛克在认定财产权为不行剥夺的自然权益的同时,仍旧承认财产权的合理限度。但无论自然法学仍是社会联带主义法学都满意于从法理上一般的谈论财产权,而没有区分公法上的财产权与私法上的财产权,因而它们都不能充分懂得作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的不行转让、不行分割、不行剥夺性与作为民事财产权的有限性之间的关系。黑格尔在谈到全部权转让时,最早区分了物权的可转让性与人权的不行转让性:“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宝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准确他说,实体的规定,是不行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益也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区分公法与
7、私法上不同的财产权概念,才能正确懂得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无限性与作为民事权 利的有限性的相互关系。 二 财产权宪法爱护的意义既然宪法与民法各自的财产权具有重大区分,民法对财产权的爱护就不能替代宪法保证。宪法保证财产权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也就是说,财产权保证是建立 法治、保证人权的基础。其二是经济方面的理由,人们通常把财产权保证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 会的效率的一个不行或缺的工具。第一,财产权保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近现代社会结构的 一个基本领实,就是私人领域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掌握获得独立,成为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并 与公共领域
8、形成二元对立。私域独立的首要条件是个人人格的独立和理性的充分运用,财产权正 是个人人格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它不仅是市场自发秩序的前提,也构成社会自律的首要条件,因 而是爱护社会秩序,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从规律结构上看,现代法制以财产权为基石,以公法 与私法划分为基本特点,正是为了回应公域与私域二元对立的紧急关系。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权的表现形式,保证基本人权已经成为近现代法制的基本价值目标。没有财产权,人权就没有实际内容。在 19 世纪以前的自由经济时期,人们也已经充分熟悉到财产权与人权的相关性。财产权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是他的自由的外在领域。人自身作为目的所具有的价值,不
9、能自己证明自己,只能通过财产权得到表现、得到确证。不承认财产权,个人就难以获得独立的人格,人的意志自由也必定趋于任性,以保证人权为目标的现代法制就不行能建立起来。只有表达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而能够与理性相一样,“全部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意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全部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的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招破产。财产权受到藐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紧密联系着的,由于在财产权得不到敬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对成本收益进行理性核算的约束。由于个人对其行为没有“后顾之优”,法律
10、秩序必定受到严峻威逼。孟子说:“有恒产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定的心理基础。只有以理性而非任性为基础的法制,才能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国 1795 年人和公民权益与义务宣言也认为:“爱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一种社会制度不答应个人拥有财产,就会造成人人处于赤贫状态,那么这样的社会是没有安定和秩序可言的,更不行能建立法治国家。其次,财产权保证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社会生产是在肯定的制度规章约束下,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相互作用的过程。提高经济效率,需要普遍界定人们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权益,物权是权益主体对物质资源的全部权,人权就是权益主体对人力资源的全部
11、权,物权爱护与人权保证都是经济增长不行缺少的条件。传统民法的财产权就是物权,注意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的奉献。即使现代民商法与人力资源亲密相关的工业产权和学问产权的保护,也主要侧重于它们的物化形状。宪法就把财产权作为 - 项基本人权,无论在物质资源仍是人力资源方面,都从确保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爱护权益,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这一点在工业产权、学问产权和制度创新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舒尔茨指出,与全部物质资本投人的增长相比。美国国民收入连续增长的速度要高得多。把经济增长与物质投人增长之间的这个差额称为“资源生产力”,“是给我们的无知起了一个名 称,而并没有排除我们的无知”,只有人力投资状
12、况的改善才能说明这种现象。用“科技进步” 来说明经济增长,同样是给我们的无知起了一个别名。应当进一步追问,科技进步的动力是什么,为什么在一些的方科技获得庞大进步,而在另一些的方其更新却极其缓慢.明显,科技进步是科技人员努力创新的结果,而科技人员能否实现技术更新,与法律制度对他们的鼓励方式有亲密关系。只有当科技人员对其技术创新的成果享有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权的时候,才能实现技术创新。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井非只是技术创新的函数,同时也是制度创新的涵数。要实现社会的制度创新,就需要运用宪法保证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假如没有宽松的社会环境,没有信仰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科学讨论的自由
13、,社会生活失去理性的指引,社会就难以进行制度创新,至少人类需要为此付出更加昂贵的代价。在宪法和法律没有充分界定个人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动起来行使权益。而事实上掌握资源得以影响产出的是政府和国有企业治理人员,但他们并没有合法的剩余产品索取权。这样,财产权鼓励的关键因素- 收益权就被置于共有领域,成为人人可以攫取的财宝,不仅资源的产出不能达到最大化,而且会助长特权、腐败与投机。二、财产权爱护的目标 宪法对财产权的爱护,应当使这种权益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和不行转让性:第一,财产权的普遍性 universaIity。宪法界定财产权,应当做到物皆有主,人皆有权, 物质资源和人
14、力资源都有明确的权益归属,不留权益空白。物皆有主,是指一切物质资源都应当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美国讨论财产法的克里贝特教授提出的问题很好的表达了财产权的普遍性观念:“在遥远的怀俄明* 原上,一天早晨一只小鹿呱呱坠的。这只幼仔属于谁了 .”民法上的物权客体是能够为人们所熟悉、掌握和利用、可以满意人类某种需要的物品。宪法上的财产不仅包括民法上的物,而且也包括一国主权管辖下与权益主体相联系、尚未被人们所熟悉、临时不能被利用来满意人类需要的一切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宝。就人类社会而言,绝大多数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假如不界定权益,对于有途径利用公共资源的人来说, 资源的稀缺性就表达不出来。体会说明,没有对物质资源
15、的产权界定,人们倾向于过度开发和使用稀缺的资源,从而造成不应有的资源耗损。假如不划分人力资源的权益,个人不能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就不会有人自愿劳动,人力资源就会因懒散、懈怠而被闲置。普遍界定一切物质资源的权益,就是要把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个体化,使人人感受到资源稀缺,必需珍爱并有效利用它。可见,物皆有主能够促进贸源的有效利用。人皆有权,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应当无一例外的享有财产权益主体的资格,都有权取得、占有、使用财产,并能够从中获得收益,不受社会、经济、政治位置与身份的限制,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鄙视或剥夺个人的主体资格。在承认和爱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的同时,宪法必需赐予个人财产权以公平爱护。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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