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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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通三防制度汇编.精品文档.地煤公司河南XX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二一六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第一章 通风部分1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7第三节 矿井反风管理制度9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第五节 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验收、移交制度18第六节 通风设施构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制度19第七节 通风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32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34第九节 一通三防工程质量验收制度40第十节 矿井测风制度44第十一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45第十二节 盲巷管理制度
2、50第十三节 失修巷道管理制度52第二章 瓦斯52第一节 瓦斯检查制度52第二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8第三节 煤仓瓦斯管理制度62第四节 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64第五节 瓦斯报表审阅制度64第六节 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处理制度66第七节 瓦斯检查“三对照”管理制度67第八节 瓦斯防治责任制68第三章 防尘部分70第一节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70第二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与制度75第三节 粉尘测定、化验管理制度82第四节 巷道冲洗刷白管理制度86第四章 防灭火部分88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88第二节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92第三节 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制度94第五章 监测监控98第一节 矿井监测监
3、控系统管理制度98第二节 监控维修人员管理制度104第三节 监测调校制度104第四节 监测系统维护与检修制度106第五节 监控中心值班制度114第六节 瓦斯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115第六章 安全仪器、仪表121第一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121第二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122第三节 便携仪充电、收发、维护、调校制度123第四节 矿井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124第七章 通风科管理制度125第一节 “一通三防”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25第二节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127第三节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制度129第四节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30第五节 职工培训管理制度132第八
4、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35第一节测风员135第二节 风筒工151第三节通风设施工156第四节通风木工169第五节 瓦斯检查员173第六节安全监测工182第七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194第八节测尘工200第九节洒水防尘工207第十节隔爆设施安装工210第二部分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214第一章 矿领导职责214第二章 矿业务科室及区队职责223第三章 “一通三防”区域划分和责任落实234第一节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235第二节 通风科科长岗位责任制237第三节 通风科副科长岗位责任制238第四节 通风科技术员岗位责任制239第五节 通风队队长岗位责任制240第六节 通风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2
5、41第七节 通风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242第八节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242第九节 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243第十节 测尘工岗位责任制245第十一节 测风工岗位责任制245第十二节 通风设施工岗位责任制246第十三节 局部通风工岗位责任制247第十四节 爆破工岗位责任制248第四章 “一通三防”处罚细则250第一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部分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布置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测算,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测算,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 能力生产。二、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循环通风、扩散通风等不合理通风。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方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使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分配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五、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批准、通防处备案。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
7、无权进行。六、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通风巷道,通风巷道必须延伸到至最低标高。七、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八、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8、九、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十、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十一、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通风 、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十二、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
9、构筑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十三、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十四、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 十五、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
10、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十六、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十七、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1台运行,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确保能在10min内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通防部备案。十八、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九、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
11、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二十、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检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严禁烟火。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
12、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严格执行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工作。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二十一、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二十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总回风巷按照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二十三、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每年测定和计
13、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风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二十四、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二十五、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14、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7.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
15、浓度达到1.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二十六、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通风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二十七、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二十八、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 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二十九、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
16、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三十、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三十一、每季度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二、主要通风机应设专人看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好记录。如主要通风机水柱计负压变化超过50pa时,应向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总工程师汇报。三、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点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或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或单风机运转措施,同时报矿和公司批准。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
17、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立即更换。五、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至少5年进行一次)。矿井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并有记录。六、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
18、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三节 矿井反风管理制度一、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以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在反风前半月报公司通防部,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两个月报公司通防部备案。二、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四、井
19、下所有永久风门都要有反向风门,经常检查反向风门的完好性,确保反风效果。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一)通风科负责矿井局部通风的业务管理工作。(二)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安装的材料计划上报和设备选型以及地面库存风机的保养、检修工作;负责对入井前局部通风机及配套设备把关,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杜绝电气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三)机电队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修、拆除回收工作,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及配套设备的运送; 机电队安排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的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通风队
20、负责风筒的运送、吊挂、回收和日常维护。(四)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五)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设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六)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回风巷道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七
21、)严禁使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八)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使用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九)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局部通风机移装后,凡发现局部通风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三专”、“两闭锁”、消音器、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有权责令停止现场作业。(十)井下局部通风机由机电科负责管理
22、,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十一)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机电队指定人员负责,并实行现场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瓦斯检查员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的监督检查,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十二)机电队安排专人每天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机电科每月必须有计划地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上试验、检查要有记录。(十三)通风队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十四)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
23、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十五)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有矿安检部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科要备案。(十六)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十七)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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