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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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选资料】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修改版.精品文档.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一、总 则41 定义42 合同文件及解释93阅读、理解与接受10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05 施工设计图纸116通讯联络127 工程分包138 现场查勘149 招标错失的修正15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5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612 事故处理1713 交通运输17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815 专利技术1916 联合的责任2017保障2018 财产21二、合同主体2119发包人2120承包人23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522发包人代表2623监理工程师2624
2、造价工程师2825承包人代表3026 指定分包人3127承包人劳务32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428工程担保3429发包人风险3530 承包人风险3631 不可抗力3632 保险38四、工 期3933进度计划和报告3934开工4035暂停施工和复工4136工期和工期延误4337加快进度4538竣工日期4639 提前竣工4740误期赔偿47五、质量与安全4841质量与安全管理4842质量标准4843工程质量创优4944工程的照管5045 安全文明施工50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54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54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6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8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5952 工程质量检查60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1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6355工程试车6356工程变更6557 竣工验收条件6758 竣工验收68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71六、造 价7360资金计划和安排7361 工程量7362工程计量和计价7363 暂列金额7564计日工7665 暂估价77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7767 工程优质费78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9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80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80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8072 工程变更事件8173工程量偏差事件8274 费用索赔事件8475现场签证事件8576物价涨落事件8677 合同价款
4、调整程序8878支付事项8979预付款9080安全文明施工费9181进度款9282竣工结算9483结算款9584质量保证金9685最终清算款97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886合同争议9887合同解除10088合同解除的支付10289合同终止103八、其他10490缴纳税费10491保密要求10492廉政建设10593禁止转让10694合同份数10695合同备案106一、总 则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
5、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
7、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
8、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
9、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
10、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
11、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
12、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13、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
14、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
15、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
16、的 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
17、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 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
18、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
19、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
20、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
21、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 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
22、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 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 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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