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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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助在校学生专利申请办法沪工程科20052号为增强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在校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并运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权利。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施对象学生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参与的实验、实习、制作、创作、毕业设计等过程中包含了学生们大量的智力活动和发明创造的成果。这些成果构成了学校科技成果的一部分。为使这些优秀的成果得到法律保护,针对在校学生
2、特殊的经济状况,我校对申请专利的在校学生给予资助。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一)拟申请的专利应具备1技术创新性,相对于现有技术、设计具有显著的进步和实质性特点;2技术实用性,具有产业上应用的可能性;3技术效益性,具有潜在的市场前景或经济效益;4没有署名权纠纷。(二)专利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三)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三)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须与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签定一份保密和权益保证书。第三条资助的范围(一)由学校指定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全额资助专利申请代理费。(二)预支国家、上海市规定资助的各项费用,凭发票抵帐。(三)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全额
3、进行资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第二年的年费全额进行资助,第三年的年费资助额为70%;如授权专利有上年的专利实施经济收益证明,我校将进行全额资助。第四条资助的申请程序1领取与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2向科研处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3科研处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资助意见。4同意资助后,发明人/设计人与指定的专利事务所完成申请程序。第五条奖励由在校学生申请的专利授权后,指导教师、学生将依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校学生
4、申请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053号第一条大学生进行(参与)科研活动目的为贯彻我校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方向,积极鼓励大学生进行(参与)科研活动,通过科研活动提高专业素养,培养他们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激发大学生的创造力,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规范这项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大学生进行(参与)科研活动申请与审批每年的910月,在校大学生可依据本办法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称中心)制订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USRTP)管理条例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一)申报者填写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USRTP)申请表及至少有一位具有高
5、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导师签名的推荐信交中心,通过中心初步审查汇总后,由中心向科研处推荐。被推荐的项目,由申报者本人填写大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并由指导教师签字,与上述文件一起交科研处。(二)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统一立项答辩。通过专家评议后按要求修订科研计划,确定资助经费额。通过后正式立项,进入校青年基金范围管理,并划拨相应科研资助经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的可为一年半。第三条大学生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结题和归档(一)大学生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其过程管理主要依据中心制订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USRTP)管理条例由合作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二)大学生科研活动的研究经费使用
6、管理对于经科研处立项的大学生科研活动项目,在保证项目按大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中要求完成的前提下,首笔经费下达70%进行资助。完成成果目标后再下拨余额。经费使用原则上按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细则规定进行。但考虑学生承担科研的特殊性,规定经费使用手续需由承担项目的学生提出,项目导师进行核准签发有效。同时规定该研究经费不得发放科研津贴,也不能提取开题费,只能用于项目的科学研究。(三)大学生科研活动结题和成果的评价对经科研处立项的大学生科研活动项目,在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其科研活动成果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举行答辩、评价验收活动,对完成情况符合要求的将给予证书。申请项目结题时需同时提交项目研
7、究报告、项目成果(论文、专利、作品)、社会采纳证明、经费决算表等。(四)项目评价完成后的管理经评价完成后的项目进行结题归档,经科研处检查资料齐备后其手续由大学生本人到校档案室办理。成果中的知识产权归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项目承担者享有成果冠名权利和对相关技术保密的义务。第四条大学生科研活动的资助数额及奖励(一)具体资助标准1对于大学生的研究成果为论文类型的。以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每项目资助5001500元。2对于大学生的研究成果为制作类型的。以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创造(制作)作品每项目资助8002500元。3对以我校作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助在校学生专利申请的办法
8、另行资助。(二)成果奖励大学生科研活动完成的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奖励及科技风险责任承担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06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是高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上海市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申报、实施、
9、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学院、部、所负责对所承担项目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以及协调、督促工作。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程序(一)各类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的申报,必须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和课题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选题;认真填报相关的项目申请表。由科研处提出立项建议,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二)凡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二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项目:(一)上一项目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二)
10、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且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五条 对获准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管理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签约科研项目校内合同书和计划表,并按照合同书和计划表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科研处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使用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校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对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完成阶段实施进展情况上报,科研处配
11、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项目承接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计划。对无故不能按科研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可酌情中止、撤销项目,并冻结经费结余部分,停止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核拨。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经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第九条 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在十天之内将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归档回执
12、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无故不按计划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二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同时,使部门年度科研项目完成率受到影响。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改革方案(2001年)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沪工程科20063号为了鼓励教师承接纵向科研任务,保证项目高水准的完成,为此学校决定加强重大纵向项目的资助力度,根据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匹配范围凡已下达项目正式批文,经费进入校财务处,属于下列范围的纵向科研项目,均可向学校申请
13、经费匹配。(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二)国家攻关项目;(三)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项目;(六)上海市科委(一般项目)类基金项目;(七)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八)上海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第二条 经费匹配额度(一)上述第(一)、(二)类项目,学校给予到款经费11的匹配;(二)上述第(三)、(四)、(五)类项目,学校给予到款经费21的匹配;(三)上述第(六)、(七)、(八)类项目,学校给予到款经费31的匹配。第三条 匹配经费的申请与审批(一)凡符合匹配范围的项目,先由项目组长填报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将匹配经费
14、下达给项目组。(二)凡是以合作单位形式承担上述项目,不能申请匹配经费。第四条 匹配经费的使用(一)匹配经费应用于扩大研究范围及购置设备,项目组需将匹配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及扩大研究内容报送科研处备案。匹配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二)经费使用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改革方案(2001年)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06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
15、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及其他部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上海教育规划办、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办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校青年基金、科研启动专项基金等研究经费。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机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经费的分配及使用监管,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管理费、开设项目经费卡及使用经费的审核、报销、结算等工作。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财务处负责按项目编号建
16、立科研项目经费帐号,并按实际到款额及时拨款。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并对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费开支应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手续完整,票据合法。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应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科研成果的查新、评审或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
17、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包装和运杂费等。(三)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四)协作费:指协作承担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五)管理费:提取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活动开支。(校基金项目和项目下达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六)科研津贴:指项目组从当年实到科研经费中提取的科研津贴。津贴总额为不超过合同经费的30%。(七)开题费:项目负责人可提取经费总额的8%为科研项目开题费,用于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支出。第七条 凡购置单件价值800元以下的物品,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购置单件价值8
18、00元以上的物品,需报科研处、后勤资产采购管理处办理核准。购置单件价值50000元以上的设备,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20万元(占拨款总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用学校配套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所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配套经费。第九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财产,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
19、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阶段实施进展情况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阶段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十二条 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而项目中止,其经费冻结,由科研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外出一年以上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将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三章 经费决算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经费决算。对于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纵向项目经费结余卡。主要用于后续的项
20、目研究等费用。同时可提取20%的奖励性分配。对于未完成协议(合同)所规定任务或未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取消结余经费的奖励性分配。第十四条 财务处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各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该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改革方案(2001年)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065号为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校
21、基金项目二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项目管理是科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处、学院(部、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一)科研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制定有关办法以及审批有关重要事项。不定期地对校基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年度组织校级专家评审组就学院整体完成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评审。(二)学院(部、所、中心)应充分重视项目的管理工作,由科研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组织项目的申报,保证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合理使用、结题审议、科技档案归档等工作。科研秘书做好学院科研档案管理。(三)项目
22、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 (四)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跨院、学科综合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有义务共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二条 校青年基金资助性质(一)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校科研项目指南,资助有利于重点发展专业与学科领域中具有前沿性项目的前期预研究,增强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后劲。(二)培养学术梯队和科研团队,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第三条 校青年基金资助对象面向全校35岁以下、副高职及以下职称或硕士生以上的本校教师。第四条 校青年基金资助额度(一)理工类:1-2万元。(二)管理、艺术、人文社科类:0.5-1万元。第五条
23、 校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团队组成一般三至五人。校青年基金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多个基金项目。项目组前三位参加者至多同时参加二项目。项目参加成员中至多有一位学术指导性教师,不受年龄、职称限制。第六条 校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校青年基金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所在部门组织初评并签署意见后集中向科研处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第七条 校青年基金项目计划实施(一)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负有主要的直接责任。各学院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二)对研究计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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