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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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书.精品文档.附件一: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书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一、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称“安全监督机构”)是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
2、理的执法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抽查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3.纠正施
3、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责令停工整改。(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检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
4、人员要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整改到位。对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
5、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按照报监须知提供相关资料。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3.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预存支付,不得逾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企业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4.应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
6、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特别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燃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企业。7.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
7、104号)、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东建发201046号)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8.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9.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0.应当监督、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1.依
8、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2)要求施
9、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3.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和相关罚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
10、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
11、行勘察施工。(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和相关罚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
12、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人员应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下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4.检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完善情况。5.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
14、实施细则(东建发201046号)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参加施工现场临舍搭设情况的验收和使用情况的巡查检查。8.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9.对施工企业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0.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控制工作。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1.依据建设工程
15、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6、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和相关罚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五、施工企业的安全交底内容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7、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企业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
18、,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施工企业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九条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企业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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