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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精品文档.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
2、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正当性 正当性即合理性。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一) 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
3、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二) 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三) 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 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
4、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合法性即合乎国际法的规范。当今社会的国际法还没有规范和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所以它不具有法律合准性,在现今的国际法框架下,它甚至违背了国际法律;(一) 人道主义干涉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通过破坏他国内政的原则,破坏别国对内的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明显有违国际法的精神。(二) 人道主义干涉与不使用武力与威胁相矛盾;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必然以威胁和武力为手段,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
5、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规定的这项原则,在纽伦堡和远东国际法庭宪章及其审判中得到了体现。 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所以任何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三) 法益相比较;任何法律保护的利益都会与其他的利益产生冲突,法律的价值整合就是合法性的一个方面,人权和主权是矛盾统一的,在相对和发展的情况下人权可以包含在主权的中,主权是人权的产生。所以在一国内讨论人权的价值高于主权,而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当然高于人权,这是由他们的主题地位决定的。人权主义干涉处身国际社会,不足以人权干涉主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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