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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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精品文档.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可分为以下三大种类:一是自然风险;二是社会风险;三是人为风险。对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本文试做如下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主体复杂,项目亦复杂。这就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完整。但基本内容、实质内容仅三大块:一是工期,二是质量,三是价款。 1999?0201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合法、公正、严密、可操作等优点。 合同示范文本在形式上分为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协议书,对标的工程的概况、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双方承诺等最基本的方面作出约定。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
3、设工程施工的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四部分是三个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对这三个单项内容的特别约定,也是整个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常见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要分担损失;收缴非法所得;得不到对方“违约金”。 验收不合格的,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得不到价款。(看上去对发包方有利,但实际操作上承包方收不到钱,往往闹事解决,对工程产生极不利的社会影响。) 、无效施工合同的防范措施: 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审查其是否必须依法投标;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在承包方的资质范围之内;
5、 不得转包; 工程分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且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阴阳合同风险及其防范 、概念:为规避政策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施工企业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私下签订不同于中标合同的协议。这时就出现了两个合同,其中经中标并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私下签订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防范:对发包方而言,备案的合同(阳合同),可能在条款上更照顾承包方,因此才私下签
6、订阴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需求。在实践中,应尽量不签阴阳合同,若非要签阴阳合同,阳合同条款应尽量模糊,并加入“本合同不足之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协议效力与本合同一致”条款。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及其防范 、常见约定不明的情况:承包方故意设置有歧义或语句模糊的条款弱化自身义务;霸王条款; 维权条款。、防范:签订合同填写专用条款时,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条理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可操作;不设定霸王条款。 (四)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风险及其防范 、示范文本列出的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各自的风险大小。 、防范:固定价格的约定应
7、注意:一定要约定风险范围;明确超出风险范围外的价款计价方法;总价包干合同,要明确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法。可调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明确约定成本的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五)签订合同失误有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及其防范 如:工期,质量,现场管理,验收,结算。 防范的方法主要是围绕工期、质量、价款这三个核心内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就合同条款做出正确约定,除了要熟悉通用条款的内容外,要特别注意在专用条款中作出有利于自己并可操作的约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因承包单位违约给己方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8、 1、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2、当不能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时及时与承包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控制支付工程款进度 4、适当追究违约责任(注意诉讼时效) (二)工程变更及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工程变更往往导致结算争议,为防范争议合同条款应对工程变更的情况作出充分的考虑,并设定相应的结算条款及现场签证制度。 (三)工程验收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9、;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作为发包方我们需要贯彻先验收后使用的原则,及时验收,对质量问题明确提出并要求承包方限时整改。 (四)工程签证及其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 、工程签证的概念: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如顺延工期、增加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
10、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只有一方签字不是签证;双方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力的人员进行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质量或费用的变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只能作为索赔的证据材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 四、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支付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工程质量验收问题 工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质量验收,验收无论是否合格均要留存书面的验收资料,质量验收结果需经有关方签字确认方有
11、效力。对于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须发书面的通知给承包人并具体说明情况,规避逾期验收责任。 2、工程结算的依据 (1)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2)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3)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4)国家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5)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质量评定标准。 3、工程结算的方式 第一、按月结算,又称定期结算。第二,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第三,分段结算。第四,目标结款方式。第五,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作为发包人应选择适合项目的结算方式,适当利用工程款支付方式提高承包人工作效率及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如
12、大型项目建议采用按节点结算支付,即根据对方的工程进度结算支付。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引言:结合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各个问题,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的结合案例来加深在坐各位的印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公司各部门能得以良性发展。 第一阶段工程招投标阶段 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讲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它有利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
13、,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得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具有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那么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人为风险,其中包括 (1)招标方原因带来的风险 违法招标(规避招标,例如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 (招标文件有排他性内容) (招标方式擅自改变) (招标主体或项目的非法性) 评标不规范 (2)投标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标书内容不真实 (主体资质不够/施工能力、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及主要业绩和社会信誉不足等) 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不合法 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系违法违规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
14、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我们国家由于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从中获取好处,以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串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第三种常见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
15、的信息等。更有甚者,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
16、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800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80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我们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
17、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幅度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可以据常识断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正是考虑到标底在招标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泄露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招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 具体到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警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8、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实施的一种书面的谴责和告诫。 (2)可以并处罚款。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
19、等。 (4)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投标中心提出来的:泄标底时双方应承担何种
20、责任,如何来规避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行政责任包括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有: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例见附件一) 防范:强化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二、政策和社会风险(略) 三、自然及环境风险(略
21、) 第二阶段 即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我们所讲的送达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件送达尤为关键。其中今天我们就会结合个案来说明在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效的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承包人是否有效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显得尤为关键。 为了在送达问题上避免纠纷,为能收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将来诉讼过程中有利的证据,我们讲当事人切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方式及收件人,在送达方式上
22、,我们一般的经验即采用专递的方式,同时,一定要在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送达的主要内容。同时,近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必要的时候,由于标的额较大,时间又较紧迫,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就公证处本身而言,其因为带有国家的公信力的组织,其作出的对于送达的整个过程的公证是最具有公信力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即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非对方能以其他证据来辩驳。 首先,我们先纵观看一下在整个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阶段: 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合同主义是否恰当,合同文字严谨与否,是否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签订
23、的无效合同。这里我们简单回复一下办公室提出来的关于在例行审核中没有细看就盖章的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这没有规避的办法,因为本身我们要做的盖章之前就必须认真仔细的审核合同,一但引起纠纷了,你总不能说,法官我们没有看到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这个条款对于我们不生效。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即是对合同所有文字内容效力的确认。当然,我们说在合同法中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说法,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要主张这一权利的举证是非常难的。况且撤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即若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瑕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否则撤消权消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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