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正文发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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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正文发文.精品文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操作规程(2008年版)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4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4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5第三章 国际信用证、汇款、托收业务8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8第二节 跟单进口代收21第三节 汇出国外汇款27第四节 出口信用证36第一部分 出口信用证通知37第二部分 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及收汇46第三部分 转让信用证项下换单65第五节 出口跟单托收69第六节 光票托收76第七节 国外汇入汇款82第八节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
2、业务86第九节 粤港票据双向结算业务88第四章保函业务91第一节 开立保函91第二节 保函/备用信用证通知116第三节 其它涉及保函的业务120第五章保理业务124第一节 进口双保理124第二节 出口双保理130第三节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136第四节 国内综合保理项下买方保理142第五节 国内综合保理项下卖方保理146第六节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151第六章 国内信用证业务155第一节 基本原则155第二节 买方信用证156第三节 卖方信用证172第一部分 卖方信用证通知172第二部分 卖方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及收款177第七章 资信证明、邓百氏资信调查、工程招/投标信贷证明185第一节 资信证明18
3、5第二节 通过邓白氏公司办理的资信调查188第三节 工程招/投标信贷证明业务190第八章 贸易结算融资业务194第一部分 掌握原则194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结算及保函项下融资196第一节 授信开立进口信用证196第二节 进口押汇198第三节 提货担保200第四节 海外代付202第五节 汇出汇款项下融资204第六节 进口汇利达205第七节 打包贷款207第八节 出口押汇209第九节 出口贴现213第十节 福费廷215第一部分 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215第二部分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福费廷业务219第十一节 风险参与221第十二节 融付达业务222第十三节 信用证公开保兑223第十四节 信用证沉默保兑2
4、26第十五节 买入票据228第十六节 融信达业务230第十七节 通易达业务234第十八节 授信开立保函237第三部分 保理项下融资244第一节 进口双保理(授信)244第二节 出口双保理项下出口融资246第三节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授信)248第四节 国内综合保理项下买方保理(授信)250第五节 国内综合保理项下卖方融资252第六节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授信)254第七节 融易达256第八节 国内保理项下应付账款融资258第四部分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260第一节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260第二节 买方押汇262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264第四节 卖方押汇266第五节 卖方议付268第六节 国
5、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270第五部分 授后管理272第一节 岗位职责272第二节 具体工作内容273第九章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业务276第十章 国际结算垫款及损失款项284第一节 贸易结算融资垫款284第二节 非授信国际结算垫款及损失款项核销286第十一章 业务账户管理289第一节 对公外汇账户管理289第二节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295第三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管理297第四节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业务298第五节 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300第十二章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305第一节 基本原则305第二节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305第三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申
6、报管理307第四节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管理308第十三章 国际结算业务反洗钱工作309第十四章 国际结算业务系统管理313第一节 总体要求313第二节 国际结算单证影像系统316第三节 国际结算业务应用系统(EXIMBILLS广东版)319第十五章 国际结算即期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管理322第十六章 其他规定325第一节 现场检查制度325第二节 统计报告327第三节 文明优质服务规范329第四节 重要业务印章管理333第十七章 附则336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我辖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
7、据总行、省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辖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二、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包括国际/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国际汇款、国际/国内保函、国际/国内保理、资信证明、工程招/投标项下信贷证明等对公国际结算产品线业务及其项下贸易结算融资业务,并涵盖上述业务涉及的对公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申报、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等其他相关工作。三、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国际结算部门包括全辖从事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部门(含省行国际结算部、营业部和辖内各级行从事相关业务的部门)。第二章 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审查客户资格(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
8、是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委办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涉及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还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我行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遵照我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受理各项业务,防范诈骗或我行被利用作为洗钱及恐怖融资的渠道。遇到可疑情况,按照总行及监管部门规定及时报告。(二)对首次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如需)、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等文件的方式进行。(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进口付款保函/保
9、理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并注明经“真实性审查”或“不在名录”审查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四)办理国际结算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应查验客户的贷款卡。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客户办理上述业务(含全额保证金业务)。二、核验客户的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等文件(一)所有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批件、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印模授权书。上述授权书应使用我行规定或我行认可的格式(详见附件二/1-1),列明各类业务被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
10、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如客户未提交上述授权人员签样,相关业务申请应逐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根据我行即期结售汇实施一日多价的汇率实时波动性,为避免客户在办理购汇业务时因无法确定人民币支票金额而带来的不便,各行可凭客户向我行出具的业务授权书及业务适用印章及被授权人员签样(详见附件二/1-1(1),附件二/1-1(2),在办理购汇业务时,凭其出具的加盖与人民币扣款账户预留印鉴一致的“购买外汇申请书”,直接在相关账户扣收相应人民币款项。(三)上述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件(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同时,相关授
11、权书应一式三份,一份退回客户,一份由相关业务部门留存,一份作为账户资料纳入客户档案保存。三、要求客户提交书面委托及/或合同(一)受理各项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委托/申请/合同。委托书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合同书应内容完整、正确,意思表示明确。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指示不明确或合同书内容不完整、意思表示模糊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二)各类业务委托书/申请书/合同,应使用我行规定或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委托书/申请书/合同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加具预留的签章。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
12、惯例办理业务(一)国家颁布的法令、监管规定、我行相关的制度规定等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二)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规则、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银行操作惯例及实务,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三)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人行、外汇局、总行和省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际结算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业务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四)涉及现钞的业务应严格遵循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五)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处理应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处理。(六)进出口
13、核销业务的处理应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处理。(七)客户办理“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转口贸易等特殊贸易结算业务须提交外汇局要求的合规性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为客户保密(一)处理各项业务应按照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如不能执行指示,应及时向客户作出说明。(二)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一)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总行、省行有关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的规定,贸易结算融资业务还要执行有关授信权限管理规定。各级人员均须在上级行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单笔业务权限内审批和办理业务,严禁越权违规行为。(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
14、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对外文件、凭证、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四、按照总行和省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一)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定价原则应充分考虑不同产品风险程度、成本以及市场竞争情况,并严格执行总行、省行对各项具体业务的相关收费规定。对于具有一定浮动范围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按最高标准报价,必要时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客户对我行综合收益的贡献、同业竞争等情况合理确定。(二)严格按照总行、省行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涉及工商客户的授信融资业务按总行、省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金融机构客户的授信融资业务按总行、省行风险管理和金融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费率、汇率及利率的
15、下浮应严格执行省行的有关费、汇、利率优惠政策和权限管理规定,超权限的须按规定逐级报省行有关部门审批;同时,要充分考虑营销部门的意见,围绕不同客户综合收益和不同产品风险区别对待,最终体现我行综合长期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四)汇率适用、外汇资金头寸、各项贸易结算融资利率事宜,按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司库和省行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代理行政策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事宜按总行、省行金融机构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对公外部客户对账手续、会计科目及核算码的使用,按财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七)各项业务编
16、号的使用和清算账户的选择等,按总行、省行运营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八)SWIFT操作系统的使用按总行、省行有关职能部门的操作、授权规定执行。目前只能用SWIFT系统收发加押电文(省行与联行的往来除外)。(九)印鉴、密押的使用按总行、省行有关规定执行。(十)业务档案的管理按总行、省行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办理业务要遵照及时处理的原则,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十二)我行与客户之间相互交付的业务所需文件、单据、凭证、票据等重要文件,应建立签收制度。签收时应确认对方身份,核对交付文件、单据、凭证、票据的种类、份数、内容。有关文件如需批注修改,需经相应签发人证实。(十三)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应统一使用示范
17、合同文本。如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业务部门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与合规部审查。(十四)遵循“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十五)严格遵照我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五、业务内部控制原则(一)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内部控制是为保证全行实现既定的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经营目标,对全行办理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员工及其各类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措施、程序及方法的总称,是自上而下防范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风险,保证业务资
18、金安全,优化内部运行结构的管理、执行及监督系统。各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或兼职的内控合规人员,开展对本行及本辖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二)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确保国家有关金融和外汇政策、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2、确保全辖各类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确保全辖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的经营发展方向与总行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4、确保全辖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性。(三)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有效性原则。各种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19、执行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思想是审慎经营、防范风险。3、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所有的岗位,国际结算业务的全部处理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均必须遵循总行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4、及时性原则。新设立的业务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是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5、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业务操作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必须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风险控制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四
20、)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职责岗位,在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时,必须建立双人、双职、双责工作制,并严格控制在总行、省行的授权权限之内。(五)总行、省行的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规章制度是实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各行应按照“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在本产品线各业务流程中划分前、中、后台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业务授权范围、权限和程序,并覆盖从业务经办到管理层的所有岗位。其中受理验核客户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人员与帐务处理人员分离;印押电讯管理人员与国际结算业务经办人员分离;贸易结算业务操作与部门内的事后监督人员分离。(六)各行应对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新产品(或组合)、新业
21、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评估,并落实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投产应按规定逐级报总行国际结算部审批。(七)各行应建立对所辖业务的内控检查和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操作的合规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跟踪、督促对内控管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检查和整改报告均应及时报备省行国际结算部。(八)加强国际结算产品线的内控风险信息交流,促进信息上报、下传以及横向沟通,及时向省行国际结算部反馈有关业务处理流程、操作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提高管理效率和内控水平。其中,应建立自下而上
22、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内控管理报告制度,对本辖内控及操作风险管理的情况、涉及的各类风险及违规违法事件进行报告。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归集辖属本产品线涉及的各类风险及违规违法事件,并明确相关岗位的报告职责和范围,每季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省行国际结算部;对于个别突发性的重大事项,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达省行。(九)及时向省行国际结算部反映本产品线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中存在问题,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完善系统功能的需求,配合省行进行评估和监控,制订应急方案,组织压力测试。(十)应对国际结算及贸易结算融资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业务和重要风险点特别加强监控和管理,及时查漏补遗,控制风险隐患。对重点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
23、休假制度。(十一)办理任一业务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十二)对于出口信用证保兑、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低风险出口押汇、保函项下索赔等业务,以及超过规定金额的大额业务,应实施双复核制度。大额业务包括:汇款业务单笔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及以上、出口单证业务单笔金额等值20万美元及以上、开立信用证业务单笔金额等值50万美元及以上、风险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单笔金额等值50万美元及以上、进口保理受让应收账款单笔金额等值50万美元及以上;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纳入双复核制度范围的大额业务金额起点标准。(十三)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事后监督岗位,对贸易结算融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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