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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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精品文档.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淮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省管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下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河项目,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堤防加固、护坡、护岸、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基础防渗处理、防汛交通道路等)完工后,应依据本办法进行专项验收。涉河项目防洪
2、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之前进行;未进行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管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验收会议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涉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组织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向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验收。小型项目应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30天内申请验收;大中型项目应在完工后60天内申请验收。如验收确有困难的,
3、经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投入运行(含试运行)条件;(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已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四)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资料齐全(含必要的检测报告);(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总体质量达合格以上等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均在合格等次以上。第六条 验收内容与要求:l、涉河工程的位置、布置方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要求;2、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3、工程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
4、资质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清理是否完成,是否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占用或损毁水工程是否按要求修复或补偿;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齐全;第七条验收程序:(一)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参照附件1),并提供符合验收内容的相关材料。(二)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三)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成立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的,从完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参照附件2)。第八条 验收小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一)
5、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流域管理机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成员59人组成;(二)规模较小工程,可以直接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相关河道管理单位或被委托的单位成员24人组成。第九条 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主体工程兴建缘由、工程位置(部位)、工程建设情况;专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工程建设过程等;(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与结算等;(三)防洪影响处理专项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检测与观测成果分析、外观评价、质监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意见等;(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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