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虹集团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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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富虹集团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精品文档.毕业设计(论文)富虹集团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题目:富虹集团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EnglishTitle:Analysestherealestatedevelopment enterpriselandVATtaxplanning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为企业减轻税收支出带来经济利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基础性的产业,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很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减轻税负,降低纳税风险,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首先从国内外税收筹划研究现状着手,分析本文建立的理论基础;其次,研究分析税收筹划理论,介绍与税收筹划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的概念,为展开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建立必要的理论基础;最后,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为企业减轻税收支出带来经济利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税收筹划蕴藏着一种大智慧,体现着一种运作
3、思维,是人类文明的智慧行为。在西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几乎家喻户晓,在中国,成功的税收筹划行为却仅属个案,但税收筹划能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创造的理念已日渐成为国内企业界的共识,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深入调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发现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产业事实上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很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减轻税负,降低纳税风险,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
4、,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纳税筹划的原则:1事先筹划原则。即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控制来进行。2守法性原则。它规定了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和立法精神的宗旨,企业须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3经济原则。即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支出,需综合考虑采取该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很多业务均涉及到营业税,归纳起来,
5、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对外转让的,应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但可以扣除原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己经缴纳的营业税。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开发,2008年10月拟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1000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4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1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该房地产企业该如
6、何制定售房方案?(一)通过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分析,笔者拟定了以下两个筹划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700元/平方米,计算如下:扣除项目:1、土地出让金:42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11800万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1600(万元)4、税金:销售收入=100000265010000=26500(万元)营业税=265005%=13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25(7%3%)=132.5(万元)印花税=265000.05%=13.25(万元)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1325132.5=1457.5(万元)5、加计扣除:3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0118001
7、457.516003200=22257.5(万元)增值额=2650022257.5=4242.5(万元)增值率=4242.522257.5=19.06%20%根据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第二种方案不交土地增值税。(二)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额。方案一:所得税前利润额=27000(4200118001000148513.51414.5)=7087(万元)方案二:所得税前利润额=26500(42001180010001457.513.25)=8029.25(万元)(三)两个方案在所得税前利润差额。8029.2570
8、87=942.25(万元)从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虽然降低了售价,但是由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降低,使得税前利润较方案一多实现942.25万元。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3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2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0.6亿元。该房地产企业如何核算其增值额?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笔者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筹划方案。方案一: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的增值额普通住宅:增值率=(2000016000)16000100%=25%50%,适用30%的税
9、率,应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100006000)6000100%=67%50%,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6000)40%60005%=130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1200+1300=2500(万元)方案二:不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为(3000022000)22000100%=36%50%,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022000)30%=2400(万元)。转让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己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无论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权的
10、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转让的在建项目已经完成前期土地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尚未进入施工阶段,则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在建项目己经进入施工阶段,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合作开发。合作开发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以地换房”,即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出让土地一方应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分回的房产再次出售的话,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出资金一方在房屋建成对外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分配给出土地一方的房
11、屋也应该视同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是“共同投资”,由两个及以上的投资者不单独组建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如果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并且以非闭口价形式共同签订开发合同,开发后各方按投资比例分得房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虽为共同列项投资开发,但一方采取闭口价形式,让另一方参与开发的,则其取得的收入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需要征收营业税。如果列项后再让其他方参与联建、参建、搭建的,则不论以何种形式价格转让的,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三种是“合营开发”,由合作各方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可以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另一方或几方以货币资金出资,也可以是所有股东均以货币资金投资,然后再
12、去购买土地进行开发。投资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免征营业税,项目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代建房产。代建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设单位建造房屋的行为。代建房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所建造的房屋需要以建设单位名义立项和报建,不能过户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下;二是所有的开发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任何资金;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向建设单位收取代建费,不承担项目的任何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的代建费需要按照“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委(受)托代销房产受托销售房产。如果是由受托方
13、法开具销售发票的,应由受托方就销售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中介费)扣除划转给委托方的售房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是由委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仅向委托方收取中介费的,则受托方仅就中介费部分缴纳营业税;委托方从受托方取得售房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计缴营业税(不扣除中介费)。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其计算方法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房产税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其10%到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依1.2%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年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12%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现在社会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4、。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应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针对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规定,总结出房地产企业最为关注的企业
15、所得税涉税问题如下:1、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2、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沿用我们过去的理解,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不过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一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3、收入的处理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16、三、成本费用筹划法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收取、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其实代收代缴费用是否纳入收入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不会造成本质影响。4、收入确认时点。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一般企业商品销售几乎一致。第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三、采取银行按揭方
17、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实践中最规范存在的收入确认模式。5、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6、计税毛利率下调。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由此可见,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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