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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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精品文档.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咸宁2011-003号发包人:咸宁市金湛电子有限公司承包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咸宁金湛电子C#、E#车间工程工程地点: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签约地点:江夏区藏龙岛凡谷电子工业园签约时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合 同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3页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0页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定义第24页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25页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32页四、 质量与验收第34页五、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37页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38页七、 材
2、料设备供应第40页八、 工程变更第41页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第42页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第44页十一、 其他第45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1. 总建筑面积: 2. 结构形式: 3.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3.1. 承包方式:3.1.1.固定价格包干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土建、钢结构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式为税后固定价格合同(总价包干形
3、式),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3.1.2.承包方式说明: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特殊情况除外)、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除桩试验检测费外)、
4、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包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建筑垃圾外运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其中:1)措施项目费: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2)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建议放在
5、材料要求里面)3) 承包人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则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3.2. 承包范围及承包价格说明: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进行管理(没有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调整后增加或减小工程的造价计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3.2.1.单体建筑物工程的包干价的施工范围:3.2.1.1. 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基础工程、钢结构柱、梁、板工程、1.2m砖砌
6、体围护墙、1.2m高围护墙外立面装修、外立面塑钢门窗、室内装修(室内整体(耐磨金刚沙面层、中间层混凝土垫层、鹅暖石干沙、底层素土)水磨石、抹灰及油漆工程等)、室外台阶室外坡道、散水等室外散水以外的建筑图、结构图所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3.2.1.2. 安装工程:3.2.1.2.1.电气系统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单体电表箱的安装及箱后的整个系统的安装(如单体图纸未标示单体电表箱安装位置,则从单体外墙皮1.5米算起。);完成单体所有照明灯具、配电箱等配电设备安装。计算范围以单体外墙皮1.5米为界。3.2.1.2.2.消防给水系统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从
7、水表后至用水器具间的系统安装,按施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套管、消能器、止水环等一切配件。完成消防管道、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3.2.1.2.3.防雷接地系统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整个系统。则从单体外墙皮1.5米算起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由开工之日起第120日历天总工期: 120日历天。具体节点工期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五、合同价款施工图范围内税后包干金额(小写):¥元(大
8、写):人民币万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对招标答疑文件的回复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9、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1月05日 合同订立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武汉凡谷电子工业园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后生效。十一、通知条款1、一切通知均应发往各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合同所有各方:(1)发包人:咸宁市金湛电子有限公司 (2)承包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邮编:437000 邮编:430345传真:传真:2、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全
10、部要约、文件或通知等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或速递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各方;3、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不论对方是否拒签:(1)由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天,或在送交国际知名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天,应视为有效送达;(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该文件上标明的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有效送达。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武汉市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电话: 027-59729850 电话:0
11、27-61813880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帐号: 帐号:065201040005692 行号:83021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2、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3、.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 :指发包
14、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
15、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
16、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本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 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l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7、。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18、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使用。 二、双方
19、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l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
20、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
21、书和撤回通知是本合同的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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