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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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类 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51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3号令)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1号令)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等 标准条件 1、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建法200556 号);4、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审批200728号);5、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建造师问题的通知(闽建筑 20089号)等 。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3、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资质许可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3、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6、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
4、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5、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方面的三级资质。 (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上述资质许可
5、不含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申请和受理审查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三)受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在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新设立企业可申请建造师预注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同意后出具预注册证明作为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介绍信和建造师注册证明领取资质证书。(五)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地基与基础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资质初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中涉及人员、业绩、
7、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核查、抽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核实、核查、抽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作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之一。 (六)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当对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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