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中的有限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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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承租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中的有限保护.精品文档.承租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中的有限保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被征收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如何保护承租权,成为困扰征收实践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物权原理及合同相对性原理,阐述征收中承租权的有限保护,作为征收实际工作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参考思路及方案。一、征收中承租权的一般保护承租权包括公房承租权和市场化承租权。前者一般采取“先房改后补偿”的程序,由原产权单位提请房改部门作出批复,通常为三七开、二八开份额,本文不再赘述。后者在征收工作中要么承租人漫
2、天要价,要么忽略承租权保护。这两种观点均是错误的,解决该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司法解释)。二、承租权行政保护与民事救济的博弈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程序,同样是先行协商,通过协商兼顾所有权和承租权这两种财产权的保护;协商不成,有关部门则针对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
3、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显然,该规定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优先满足承租人关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进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继续由承租人承租。该规定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存在法理障碍,因而是不妥当的。首先,房屋拆迁之所以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是因为其丧失所有权,是基于所有权丧失而产生的补偿;而对承租人的补偿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人优先选择补偿方式。可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了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其次,租赁通常是有期限的,承租人的
4、损失也仅限于承租期限内,但对房屋所有人来讲是长期的权利,当然应该首先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选择。与此同时,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但这种保护是间接的。拆迁补偿活动中,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争议属于主法律关系;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争议属于从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承租人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可以租赁合同为凭借,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合同纠纷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当然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后,作为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再转嫁给拆迁人。在裁决时,被拆迁人的损失可能还没有实际确定,因此只需针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承
5、租人的损失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在裁决中留下伏笔,待损失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后由拆迁人承担。三、合同相对性在征收补偿中的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都不得请求合同之债权,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征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征收补偿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法律关系即一级法律关系,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即二级法律关系。鉴于此,出租人可以起诉承租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中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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