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第6章合伙企业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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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第6章 合伙企业法教学ppt课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第6 6章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目 录学习目标6.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6.2普通合伙企业6.3有限合伙企业6.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5法律责任应知应会的知识课堂实训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了解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法律规定。理解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掌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入伙、退伙法律后果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性的规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等问题。最终达到用所掌握的合伙企业的法学理论,指
2、导自己与同伴开展创业活动,实现各自的社会价值的目的。6.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6.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企业协议为法律基础(2)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等方式出资,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并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3、业的债务承担责任。6.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因合伙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经营等活动形成的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普通合伙企业6.2.1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登记机关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其他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方式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
6、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6.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2)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6.2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
7、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2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退伙原因:自愿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2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服务内容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责任承担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
8、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内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3)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9、。但不得以劳务出资。4)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
10、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特殊规定2.退伙有限合
11、伙人出现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的,应当退伙。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身份的变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12、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无限连带责任。 6.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2)债权申报3)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及责任的承担6.5法律责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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