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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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精品文档. 第一章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常 识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本章着重介绍建筑施工现场劳务工人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
2、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劳动者有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三、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权及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
3、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4、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5、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
6、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六、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
7、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劳动者有
8、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八、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规章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12、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二、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
13、设施以及(上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持证上岗的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15、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五、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及技术交底,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安全环境 一、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16、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
17、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错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18、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
19、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健康的生活环境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20、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施工安全基本常识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施工安全生产纪律,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达到安全生产。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的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各、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3事故 事故是在人
21、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二、安全生产的方针 (1)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明确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3)“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4)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先解决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
22、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5)“预防为主”的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6)对于施工活动而言,“预防为主”就是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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