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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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精品文档.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强化对抽查全过程的管理,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1
2、总则1.1能力要求1.1.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其承检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应当计量认证合格,并通过审查认可。 1.1.2承检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应当满足承检任务的需求。 1.1.3抽样人员应当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抽样证书。 1.1.4未经省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1.2 保密要求1.2.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被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1.2.2承检机构在抽样和检验过程中应当保守涉及的企业标准、技术资料等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和外传。 1.2.3承检机构应当做好监督抽查
3、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1.3 行风廉政要求1.3.1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1.3.2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监督抽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与监督抽查无关的活动。 2 抽样2.1 抽样有效性 2.1.1抽样单位应当严格按省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抽样程序进行抽样。2.1.2抽样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依法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1.3抽样应当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加盖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的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
4、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由抽样单位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2.1.4承检机构应当严格实行内部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检验或核验,确需参与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2.1.5抽样单位与承检机构不一致的,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抽样单位应当与承检机构共同做好样品的交接与运输工作,确保样品有效性。 2.1.6为避免重复抽查,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规格型号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因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2.1.7因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以及无抽样样品或样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而导致
5、无法完成抽样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确为出口的,抽样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转产、停产或出口的证明材料应经县级质监局确认。对确实无法找到或破产的企业,抽样单位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或相关部门确认。2.1.8在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需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抽查比例的,应当征得省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 2.1.9抽样时发现受检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并填写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2),及时向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州质监局报告,同时抄报省局,有关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1)存在
6、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的;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1.10 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潜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产品存在普遍性的安全风险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当立即上报省局和企业所在地市州质监局。 2.2 委托抽样2.2.1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2.2.2确需委托抽样的,
7、由承检机构提出,征得被委托抽样单位同意后报省局批准,填写检验机构抽样工作委托审批表(附件3)。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国家规范或省局细则要求的;2.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以下简称拒检)的认定和
8、处置2.4.1拒检的形式 除不得抽样的情形外,受检单位拒检行为主要有:(1)妨碍、拒绝抽样人员进行抽样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人员带走样品的;(3)声称拟抽查产品为用于出口而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出口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拟抽查产品用于出口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确认的; (5)其他拒检行为。2.4.2拒检的认定 (1)受检单位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受检单位拒检的法律后果,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2)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在接到抽样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赴抽样现场处置或采取其它形式与企业沟通。受检单位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说服教育后,仍然
9、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填写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4),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签署意见后及时报省局。 (3)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赴抽样现场或通过其它方式不能沟通说服受检单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填写拒检认定表,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认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 2.5 封样要求2.5.1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加贴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2.5.2有备样时,检验样品与备样应当分别采取防拆封措施和加贴封条。2.5.3现场检验后的样品也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加贴封条。 2.5.4封条应当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
10、位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状态并签字,封条应当注明抽样日期。 2.5.6因样品形状、形态、材质等特殊性要求,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钢印、拍照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2.6样品确认2.6.1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应经生产企业确认为经检验合格的样品;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抽样后,抽样单位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填写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5)及时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确认样品。2.6.2标称的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也应在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抽样单位应当核查生产企业
11、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填写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上报省局。3 检验3.1 检验3.1.1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细则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3.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3.1.3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现检验结果判定错误,不得出现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3.1.4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受检单位应当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3.1.5监督抽查任务规
12、定的检验项目不得缺项。 3.2 检验报告3.2.1报告性质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类别】省级统一分别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3.2.2检验和判定依据的填写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当填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及产品生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判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总局以及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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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产品质量 监督 抽查 工作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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