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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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精品文档.目 录总 则- 4 -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 6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20 -设计管理- 24 -中腰线管理- 26 -顶板管理制度- 28 -回采工作面初采或末采管理办法- 32 -矿压工作管理办法- 33 -矿值班领导的工作职能及职责范围- 35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36 -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38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39 -设备、工具、使用、发放、保管制度- 41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43 -中、腰线管理制度- 44 -贯通、透窝管理制度
2、- 47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49 -地测工作质量奖惩办法- 51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53 -地测管理制度- 70 -井下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制度- 72 -入井设备检查验收及发放制度- 74 -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 76 -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78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83 -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84 -油脂管理制度- 85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86 -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87 -绞车定期检查制度- 88 -防爆检查制度- 89 -电气试验制度- 90 -配件管理制度- 92 -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93 -电缆管理制度- 94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9
3、5 -斜巷提升管理制度- 96 -提升机管理制度- 99 -矿灯日常充电检查制度- 101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02 -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106 -井下乳化泵站、喷雾站、喷雾泵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08 -压风机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10 -水泵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13 -设备管理制度- 115 -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116 -用电管理办法- 121 -各类减速箱检修安装维护管理办法- 125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128 -矿井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管理办法- 132 -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办法- 135 -矿井小绞车管理办法- 137 -总 则1
4、、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本 矿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2、煤矿技术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工作,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3、矿总工程师是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4、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质量标
5、准,并认真检查考核。5、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要严、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6、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生产技术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延深及重点工程,单产单进与采掘机械化水平、支护工作与顶板管理、矿井设计与规程措施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文明生产、巷修工作与失修状态、安全重点与安全管理。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7、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
6、、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8、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为明确我公司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及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附在安全技术措施后面。(
7、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要求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二)参加会审的安委会成员必须了解现场实情,以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为准则,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要在会审栏中签署自己的名字,一旦形成统一的会审意见,任何人都要无条件的去执行。 (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与会审意见不同的情况时,必须向矿长汇报,由矿长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形成统一的修改意见,由参加制定修改意见的全体人员签字后生效,并同时废除上次形成的会审意见。(四)经会审批准后的图纸、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
8、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科室(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开工前3天送达)。(五)经会审批准后的图纸、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记录、考试记录。(六)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通风区长、安全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经以上人员会审通过后,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七)须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副总组织安排会审,须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由业务科室逐个审批,审批(或会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批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方式严格遵守公司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八)安全技术措施应报送到各级分管领导
9、、科室及施工负责人,并且向相关科室报送学习签字情况。(九)作业规程、阶段性措施提前一星期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贯彻学习并签名,作业规程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一般性措施提前两天贯彻学习并签名,技术员可委托能胜任的队组干部贯彻,特殊情况另定。(十)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技术措施可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集体讨论制订贯彻执行,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充书面记录。(十一)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由审批(会审)人员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写件可打印。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一)下列情况之一,需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后,按程序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1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2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
10、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5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7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规程第228条)。9煤矿企业必须编制
1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10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12.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58条)。(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职能科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1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2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3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223条)。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
12、全措施。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5在有水或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6 “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7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8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规程第15条)。9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规程第24条)。10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3、(规程第41条)。1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规程第45条)。1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规程第49条)。13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53条)。14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规程第54条)。1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57条)。16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
14、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规程第58条)。17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规程第67条)。18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
15、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规程第68条)。19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规程第92条)。20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96条)。21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22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23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2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2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16、规程第112条)。26倾斜运输巷中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8条)。27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规程第121条)。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27条)。2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3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41条)。3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
17、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规程第215条)。32.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33.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3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265条)。3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3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
18、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268条)。37. 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规程第273条)。38.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规程第276条)。39.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280条)。40.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规程第285条)。41.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286条)。(1) 接近淹或可
19、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42.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规程第287条)。43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规程第290条)。44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294条)。45.掘进工
20、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21条)。46.在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22条)。47在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323条)。48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329条)。49.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330条)。50.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
21、体防尘保护用品(规程第17条)。51.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规程第27条)。52.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规程第28条)。53.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规程第31条)。54.冬季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规程第40条)。55.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
22、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规程第43条)。56.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规程第44条)。57.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规程第99条)。58.试验涉及安全
23、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59.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60.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检修安全技术措施;61.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62.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63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64.巷道贯通措施(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规程第108条)。65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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