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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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精品文档.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已更新)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03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03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04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11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11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17第三节 盲巷管理19第四节 巷道贯通20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21第六节 测风管理22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24第一节 一般规定24第二节 瓦斯检查26第三节 瓦斯排放29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31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37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44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9
2、第一节 一般规定49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52第三节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54第四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55第五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57第六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59第七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60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63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69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预防69第二节 井下灭火70第三节 火区管理74第四节 火区启封75第八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7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77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配置78第一章 总 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 “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国家
3、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公司、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
4、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自然发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防灭火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局部通
5、风管理制度; (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各公司、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1、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 “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6、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通风副矿长(设置通风副矿长的煤矿)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3、公司、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4、公司、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5、公司、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6、公司、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
7、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7、煤矿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8、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
8、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节能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
9、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
10、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1、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
12、“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 (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风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13、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
14、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
15、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
16、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3、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
17、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
18、质量。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三章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
19、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
20、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
21、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
22、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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