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doc
《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精品文档.行道树采伐更新的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
2、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栽;不能及时补栽的,应当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栽。”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
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4、过,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涉路施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道树 采伐 更新 许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