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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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试题,答案.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86年7月1日起施行。 V=.zy5第一章 总 则 V=.zy5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法。 V=.zy5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V=.zy5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
2、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V=.zy5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V=.zy5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V=.zy5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V=.zy5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V=.zy5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
3、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V=.zy5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V=.zy5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V=.zy5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V=.zy5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V=.zy5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V=.zy5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V=.zy5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V=.zy5第四章 计量监督 V=.zy5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执行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V=.zy5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
5、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V=.zy5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V=.zy5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V=.zy5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 V=.zy5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V=.zy5
6、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V=.zy5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V=.zy5第六章 附 则 V=.zy5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V=.zy5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V=.zy5 V=.zy5
7、 V=.zy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1号 V=.zy5第一章 总 则 V=.zy5第一条 为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V=.zy5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V=.zy5(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V=.zy5(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V=.zy5(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V=.zy5(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
8、法) V=.zy5(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V=.zy5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V=.zy5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V=.zy5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并对此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V=.zy5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9、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V=.zy5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V=.zy5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V=.zy5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10、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V=.zy5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V=.zy5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方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11、部门制定。 V=.zy5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V=.zy5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国家需要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V=.zy5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V=.zy5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标准复审
12、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V=.zy5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V=.zy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V=.zy5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13、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V=.zy5处理有关产品是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V=.zy5违反标准化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罚款。罚款一律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V=.zy5 V=.zy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V=.zy5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V=.zy5 V=.zy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V=.zy5 V=.zy5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
14、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V=.zy5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V=.zy5 V=.zy5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V=.zy5 V=.zy5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V=.zy5 V=.zy5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V=.zy5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V=.zy5 V=.zy5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V=.zy5 V=.zy5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V=.zy5 V=.zy5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V=.zy5 V=.zy5中华人民
16、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33号) V=.zy5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V=.zy5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V=.zy5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V=.zy5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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