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设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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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采掘设计管理规定.精品文档.附件1采、掘、设计管理规定(2011年版)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采矿设计3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3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11第三节 采区设计16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20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22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23第七节 设计管理24第三章 掘 进27第一节 一般规定27第二节 临时支护28第三节 交岔点(三、四岔门)支护29第四节 岩巷锚喷支护31第五节 煤巷锚杆支护33第六节 架棚支护44第七节 巷道贯通46第八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47第九节 其 他51第四章 采 煤56第一
2、节 一般规定56第二节 工作面投产验收58第三节 工作面初次放顶59第四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60第五节 炮采(高普)工作面71第六节 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巷75第七节 工作面支护材料使用79第八节 工作面安装、拆除82第九节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89第五章 作业规程92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92第二节 采掘作业规程97第六章 零星工程100第七章 资料管理102第八章 附 则10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采、掘、设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煤炭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在总经理(矿
3、长)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矿)技术工作。第三条 建立健全机构。公司设生产技术部,矿设生产技术部(科)。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设采煤、掘进、设计、机械化、生产计划等科室。矿生产技术部(科)下设采煤、掘进、设计、矿压监测等专业组。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制。第五条 建立健全下列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采矿设计管理制度。(二)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三)采掘工作面隐患排查制度。(四)作业规程及措施管理制度。(五)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六)矿压监测制度。(七)技术例会制度。(八)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九)生产技术信息采集制度。(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十
4、一)生产技术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第六条 公司、矿必须编制五年生产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每月必须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突出矿井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及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五年生产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及防突措施计划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采掘生产布局必须与瓦斯治理相协调,瓦斯治理的规划或设计、方案应贯穿于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等各个环节。第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及设计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各矿分析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负责及时传达公司对采掘及设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矿井生产技术方案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引进和推广采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技术交流
5、和技术攻关,改善企业技术面貌。第二章 采矿设计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八条 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九条 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十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规程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第十一条 采区几何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广大采区、大工作面布置,提升采掘装备水平。第十二条
6、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第十三条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近距离多煤层开采,一般应采用下行式开采顺序。(二)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7、,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三)多煤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厚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第十四条 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根据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瓦斯治理、防治水等要求确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
8、矿井开采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四)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五)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六)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用跨上下山或跨大巷回采。(七)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十五条 巷道布置应
9、遵守下列原则:(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三)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四)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中。(五)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六)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七)施工方便,尽量避免长距离单孔掘进。第十六条 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
10、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二)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三)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第十七条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
11、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条件适宜的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第十九条 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
12、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四)硐室与相邻巷道间应留有不少于15m的净岩(煤)柱。(五)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六)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第二十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
13、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五)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六)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回采工作面范围内不得随意设计施工联络巷等辅助
14、巷道,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二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第二十三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二十四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
15、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二)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0Mt/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采用先进的、大功率、大规格、高强度成套综采设备。第二十五条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二)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
16、开采。(三)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四)厚度1.54.0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五)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六)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等工艺。(七)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八)工作面可采储量达到20万吨及以上,条件适宜,应采用综采工艺;低于20万吨的,原则上不得采用综采工艺。第二十六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
17、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二)采放比大于1:3的。(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四)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
18、含水层导通的。第二十七条 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首次开采保护层时,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内容的安
19、全专篇,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六)下山采区开采时。(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第三十条 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编号应采用SMC格式。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为采区序号
20、(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SMCGF格式。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组时,分层号应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2、文字材料应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应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第三十一条 井下运输系统设计应遵守
21、下列原则:(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煤炭运输皮带化,辅助运输采用电机车,推广无极绳,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采用系统出矸。(二)上下环节运输能力相匹配,设备能力备用系数合理。(三)便于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可靠。(四)电气设备上方顶板要牢固,并不得有淋水,否则要采取措施。第三十二条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等主要运输环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因巷道长度较短等不适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的,可采用刮板输送机。(二)开采缓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运煤时 ,向上运输倾角不宜大
22、于18 ,向下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6。 (三)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四)采区、工作面运煤路线应避免与轨道运输及行人路线相交叉,减少轨道和行人跨越输运机等不安全环节。第三十三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区上、中部车场采用甩车场布置形式,轨道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可与回采工作面顺槽组成连续辅助运输系统。(三)采掘工作面优先采用无极绳绞车连续运输,减少小绞车运输。小绞车运输时,摘挂钩地点必须设计足够的平车场。(四)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长距离、大垂高的采掘工作面须采用机械运送人
23、员。(五)掘进工作面有条件采用皮带运送物料的,可采用皮带运送。岩石平巷掘进工作面,当人工推车距离超过300m时,要采用机械运输方式。(六)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计煤、矸分装分运系统。(七)轨道运输交叉点应设计正规道岔。第三十四条 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除斜井井筒、暗斜井、采区上下山以外的斜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应有正规设计,包括上下部平台长度、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选型等。(二)线路平曲线半径人力推车时不小于6m、机械调车时不小于9m,竖曲线半径不小于9m。(三)采用绞车提升的:1、斜巷上部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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