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章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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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财务规章制度汇总.精品文档.财务规章制度汇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心支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安全和高效,根据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中心支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的货币资金。第三条 资金运用坚持“高度集中、限额管理、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用。第四条 总公司采取高度集
2、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限定额度内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的备用金以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各公司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第五条 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体制。第六条 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各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各级财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第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分析资金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第二章
3、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第八条 在系统内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务原则上应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经中心支公司财会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第九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类别包括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和其他账户。收入类账户用于归集和上划收取的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各支公司保费资金流入、代收的车船税、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其他属于公司业务和非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资金等。支出类账户用于业务给付支出和各公司的营业费用支出,可分为业务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退保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各项税费、除理赔费用外的赔付
4、支出、直接理赔费用、向共保方支付共保保费。费用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业务支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业务及管理费、间接理赔费用、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其他账户是指除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外各级公司须开立的账户,如税户、住房公积金户、基建账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应业务的收支结算。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资金不单独设专户,其资金与公司其他业务资金统一管理和运用。家财险储金将设专户管理,其账户的开设、核算、使用等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各公司应选择实力雄厚、服务完备、信誉可靠、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就网上银行相关事宜与其协商并签订协议。各级公司账户的开设须到总公司
5、指定的上述银行办理。新开账户必须由本级机构两名以上财会人员亲自到指定银行办理。未经总公司批准,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当地没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批准,方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各公司需要在非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须说明开户原因,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并经总公司审批后按规定开立。在非指定银行开立收入类银行账户时,须和开户行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书,由签署协议的银行定期、定向上划保费资金。对于在非指定银行开立的收入类银行账户,除能将资金定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账
6、户以及支付银行结算费用外,不允许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支出。各级公司应充分利用网上银行、POS机、银行代扣代缴等银行资源,尽可能的减少现金的收入,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开设新账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各支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若批复后三个月内不开户,批复自动作废。账户资料的变更必须及时报备,并逐级建立完整的账户档案。第十二条 各支公司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业务支出账户和一个费用支出账户;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业务支出账户,营销服务部收入资金全部解缴到中支的收入账户,不再单独开
7、设收入账户,若同城解缴、汇划资金需要支付银行结算手续费的,营销服务部可以单独开设收入账户,如有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另外开设其他账户的,须上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开立,并在开立后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三条 各支公司要在开户后3日内,将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类型、账号等资料报中支公司财务部备案。各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发生撤销账户或变更账号的,应及时将销户资料和变更后的账户资料向中支公司报备。所需上报的资料包括: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与中心支公司合属办公
8、的支公司,须和中心支公司使用统一的收入类账户和支出类账户,不需另外开设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外币账户仅限于在中心支公司开设。个别支公司因外币业务量大,确实需开设外币账户的,由中支公司转报省公司财务部并经总公司审批。外币收入和支出在同一个账户中结算。除外币账户外,所有人民币账户,收支要严格分开,不能在一个账户中结算。第十六条 各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适当开设银行代理账户,但必须上报代理协议以及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代理资格证明,经总公司批准。代理户开设后一般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以上没有代理保费进账,则要求销户。各支公司开设代理收入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各支公司需在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
9、立账户的,必须由中支公司向总公司转报报备所签订的与总公司标准协议范本一致的代理协议;各支公司需在未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须按总公司标准协议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由中支公司转报总公司审批。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结算的流程、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代扣、代收、代理保费资金划转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为代理机构收到保费资金的三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一个代理收入账户,中心支公司以下的公司不得设立代理收入账户。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各类账户的开立、使用、维护与销户工作,定期进行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和公司资金的安全。第十八条
10、 各公司应建立账户查询系统,监控所辖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查询本级及下属公司所有账户的余额、交易明细情况,检查下属公司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及时清理闲置的账户。 对半年以上不发生业务或预计今后半年以上不会再发生业务的账户,必须及时清户。对于不及时清理账户的支公司,总公司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账户。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一银行间资金调拨一般应采取实时汇划的方式。第三章 资金上划管理第二十条 各支公司所有收入账户的资金都应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实行定时自动上划。各支公司收入类账户资金只能直接上划到中支公司
11、指定账户。严禁各支公司从收入类账户调用资金或将收入类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实行网上银行自动划款的收入类账户,其账户资金上划的频率以及留存的资金限额由中支公司财务部确定。各收入类账户的上划方式为定时限额上划,即在每个工作日17时,对余额超过1万元的账户资金,实行全额上划,上划后该资金账户余额为零。该账户在自动划收期间,各级公司不得自行与银行取消自动划收功能,不得自该账户划出保费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时无法实行网上银行自动划款的账户,可采取每周定期向中支公司指定账户上划保费资金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在每周周五,由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的开户银行(若未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由人工
12、上划)对超过金额万元以上的账户,将其中余额全部上划至中支公司指定账户,上划后账户余额应为零,对未超过1万元的账户,累积到下次超过时再行上划。没有和银行签署资金定向上划协议的,由人工主动上划,上划后收入账户的余额应为零。第四章 资金核拨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支公司对各支公司所需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是指用于拨付给支公司用于各项日常业务给付、费用性开支及资本性支出的资金。备用金的存在形式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现金。中支公司每月根据各支公司申报的资金需求,依据各支公司的业务特点、保费规模、网点数量以及银行结算速度等因素,核定其所需的资金限额,并定期将资金直接下拨至支公司支出类账户。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
13、定期核定,纳入公司预算管理。各支公司应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当备用金不足以支付大额支出时,须提前向中支公司财会部申请追拨资金。各级公司财务部门是备用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所需资金可分为支出类资金和费用类资金。第二十六条 各支公司应在年末根据本年实际支出总额及下年度资金支付计划,确定下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编制资金预算,上报中支公司审核并备案,中支公司核定后将适时地将资金直接下拨至提出申请的支公司账户。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第二十七条 各支公司根据具体资金需求,在月末按业务支出类资金需求、资本性支出类资金需求、费用类资金需求填
14、报月资金需求申请表,申报各自下月的资金需求量。月资金需求申请表由支公司报中支公司财会部,中支公司财会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各支公司应于每月29日下午两点之前(2月为27日)上报审核后的本公司下月月货币资金需求申请表(按旬列示支出需求)。月资金需求申请表见附件1。第二十八条 业务支出类资金的核定办法如下:(一)日常业务类备用金的拨付业务类支出资金是指公司的赔款、退费、共保保费、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支出暂列入费用类支出资金)等各种资金支出。支公司应根据业务支出计划和业务给付情况,及时查询支出账户资金余额,确定日常业务备用金的需求额度。日常业务备用金每次申
15、请拨付的限额由中支公司核定。中支公司财会部对各支公司上报的月资金需求申请表审核完毕后,根据核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按月资金需求申请表上填报的支公司名称,分三次将各支公司所需业务支出资金直接划拨到各支公司业务支出账户。每月第一次拨付的时间为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包括第一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和全月费用类资金),第二次拨付时间为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第二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第三次拨付的时间为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第三旬的业务支出类资金)。(二)大额业务支出资金的拨付1、大额业务支出资金实行单笔审批制度凡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业务支出,必须向中支公司专题报告,并提交相应投保单复印件、相关协议复印件等业务资
16、料。经中支公司审核同意后,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2、大额业务支出资金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中支公司财会部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50-10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中支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单笔金额在100-150万元以内的业务支出项目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支出项目还需上报省公司审批。(三)业务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的确定支公司业务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额=中支公司核定的业务支出类资金本月需求数+中支公司核定的资本性支出类资金本月需求数- 业务类支出账户余额。业务支出类账户余额以申报当日的账户资金余额为准。第二十九条 费用类资金的核定办法如下:
17、费用类支出是指业务支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业务及管理费、间接理赔费用、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一) 日常费用类备用金的拨付中支公司对各支公司营业费用的拨付实行与保费收入挂钩、每月核定、分期下拨的办法。即:每月月初中支公司财务部根据各支公司上月保费收入水平、可用费用情况,设定一个合理比率以确定其本月费用拨付额度,并在每月月初(6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费用预算金额下拨至各支公司的账户中。各支公司对该类费用的使用可自行决定,月底留存部分不用上交,如出现费用不足,可向中支公司申请追拨,中支公司在拨付下月费用资金时,须将此追加部分予以扣除。(二)资本性支出资金的拨付资本性支出类资
18、金是指经济效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金支出,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购建和职场装修等资金支出。权限内的资本性支出由各支公司每月月末根据全年资本性支出预算和下月资本性支出资金需求,编制月资金需求申请表中资本性支出部分并上报,中支公司据此核定下拨给各支公司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数额,在各支公司提出付款申请时实时下拨。各支公司所需的资本性支出类资金必须是全年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未纳入预算内的资本性支出,必须先向中支公司申请预算追加,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三)费用类支出资金月核拨数的确定费用类资金月核拨数额= 该机构上月保费收入水平相应比例上月追拨费用金额; (四) 营销服务部费用支出和资本性
19、支出实行向中支公司报账的方式,除了按规定使用一定的备用金外,其他费用及资本性支付都须向中支公司申请同意后,由中支公司直接转账支付。在资金拨付间隔期间内,若支出类账户资金或费用类账户资金不足以维持到下一个资金下拨日时,各公司应填报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通过财务系统经中支公司向省公司财务部专题报告,说明资金不足原因,报省公司申请追拨资金。省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到申请的当日)将资金下拨给申请单位。经追加资金超过当月费用备用金额度的,要在次月下拨的费用备用金额度中扣减。严禁各支公司自行划入资金或在业务支出账户中支付费用。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见附件2。第三十一条 资金调拨
20、审批权限(一) 内部资金调拨各支公司的月度资金需求申请表和临时资金需求申请表上报中支公司财务部,由中支公司总经理审批,中支公司财务部根据核定的额度拨付资金,额度内的资金拨付由中支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二) 对外资金支付各支公司应严格按照中支公司理赔管理部制定下发的赔款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支付赔款,赔款以外的资金支付参照省公司的福建省机关费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三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和当地银行积极沟通,如出现支出类资金或费用类资金短缺现象,在公司资金尚未到位前,可通过银行垫付的方式解决,采用此方式须事先和银行方面签订相关协议,并报中支公司转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会计报表各科目的真实性和准确
21、性, 中支公司和各支公司之间每日应进行资金往来的核对。为尽量避免出现未达账项,在每月末两个工作日应停止划拨资金。第五章 资金记录与分析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表,以便及时反映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编表时点为每月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在次月日前将上述两表报送中支公司财务部并转报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要及时对本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便上一级机构获取资金统计信息。第三十五条 中支公司财会部每年根据各支公司下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下年度各项资金的来源与需求情况,编制下年年度资金规划报告。第六章 资金业务及内控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资
22、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配备合格人员,加强办理资金业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要加强对资金收付的稽核,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确保资金安全。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应责任,明确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审批人要按照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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