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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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精品文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8年9月26日16时40分,海南省儋州市羊某无证驾驶琼C25172号小轿车,在海南省儋州市西庆农场巴黎村符某院外围墙路段倒车,因不确保安全,导致该车撞到步行人符某,造成符某当场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9月28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143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羊某倒车不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2、)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符某之子韦某认为,羊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向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991X6年=65946元,医疗费500元,丧葬费10093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1539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羊某辩称,他倒车时将他人撞死是事实,但他是帮洪某打工的,是洪某叫他帮自己倒车的,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雇主洪某承担。被告李某也辩称,琼C25172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之前的2008年9月11日益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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