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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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采石场章程.精品文档.采石场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新化县田坪镇青松采石场第三条 企业地址:田坪镇田坪村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曹孟松 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04207510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第六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七
2、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300万元,先期投入180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八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议定决定解散;(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3、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三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六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七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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