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澳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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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澳门.精品文档.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法规:第60/96/M号法令公报编号:41/1996刊登日期:1996.10.7版数:2174 核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若干废止。第60/96/M号法令十月七日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 第1至69条 第70至139条 第140至152条 第一条(核准)核准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第二条(监察)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及其它促进公共工程之实体,负责监察对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之遵守。
2、第三条(正在进行之工程及程序)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不适用于该规章开始生效时正在进行之工程及与土地工务运输司正在处理之发出准照程序有关之工程。第四条(处罚制度)因不遵守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而适用之处罚制度为专有法规之标的。第五条(废止)废止下列法规:a) 经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第2287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核准钢筋混凝土结构规章之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日第47723号命令及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一日第47842号命令;该两项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报副刊;b) 经一九六八年九月四日第23577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48446号命令
3、;该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报。第六条(开始生效)本法规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的及适用范围一、本规章制定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设计与施工需用之规则,并以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RSA)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标准为基本。二、本规章不考虑钢-混凝土复合结构、轻质混凝土结构、及重质混凝土结构。轻质混凝土指其密度少于2000 kg/m3,而重质混凝土则指其密度大于2800 kg/m3。第二条符号及单位一、本规章所采用之符号列明于附件一。二、不同种类之物理量单位系按照国际标准单位(SI),以下为一些
4、建议之单位:质量 kg集中荷载及均布荷载 kN, kN/m, kN/m2容重 kN/m3应力、强度 N/mm2, MPa, GPa弯矩 kN/m第二章结构概念第三条一般标准一、结构物应在其设计寿命期间在足够之安全度下履行所定之功用,而且不至产生经济上及美观上之损失。二、采用之结构体应清楚注明其功用及以足够理论及经验为依据来确立预计之状态。除此之外,亦应令结构不会出现劳损破坏或因其中一构件破坏而导致连锁倒塌(渐进倒塌)。三、结构概念除考虑设计荷载及材料性能外,亦应个别考虑外界环境、地基土壤特性及所选用之建筑方法。根据载于下条之标准,特别需要注意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四、结构概念应考虑每种可能接触到
5、之偶然作用(爆炸、火灾、汽车撞击等),并尽可能通过设施将其效应减轻或减至最低。第四条风及地震作用一、结构概念中应反映出对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之考虑,当面对该作用时,需通过特别设施来加强结构之功能。因此,在可行情况下应考虑下列要点:a) 结构刚性一方面要顾及将地震作用所造成之影响减至最低,另一方面亦要限制大位移之出现,并以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作为首要可变化作用以基本组合作计算;b) 结构中所有构件应能相互连结于所有方向上,连结模式要确保其有效运作;c) 结构体之布置应采用对称形式,并建议此形式应按建筑物之质量作对称考虑;d) 随着高度之增加,刚度及质量不可出现过大变化;e)结构体系可以利用非弹性变形
6、进行消能,但其构件需要有足够之延展性。二、住宅或商住楼宇高度超过 30 m 时,按风力作用为可变作用之基本组合下,结构体所允许之最大水平位移dw,max为: dw, max= 0.001hn40此处:h 地面上起计之楼宇高度;n 地面上起计之楼宇层数。三、两相邻结构体之间要有足够之距离以防止由于地震而产生碰撞,当两结构体之变形特性相异很大时,该要求尤其重要。第三章一般安全标准第五条安全性之确定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性之确定,应根据由RSA所建立之一般标准及本规章之规定为之。第六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考虑为:a) 强度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断面受疲劳或非疲劳作用而导
7、致之破坏或过大之变形;b) 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之不稳定或结构体本身之不稳定;c) 平衡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将结构体考虑为刚体时,其结构一部分或整个结构体之失去平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安全性确定规定了强度及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符合抵抗能力设计值(按情况改为以荷载,力或应力作考虑),而此设计值系根据本规章中之规则所求得。第七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在正常使用下,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及变形方面之极限状态。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可考虑为下列情况:a) 减压之极限状态减压即为经由预力或其它正向压力于断面某一特定纤维处所形成之正向压力降低。一般而言,断面中之特定纤维处系指断面最外缘之纤
8、维层。当预应力施加后,断面张拉完成,断面中不考虑外加预应力作用时,由于残余力之作用该纤维层会出现张力之增加(即压力之减少)而形成减压现象;b) 裂缝宽度之极限状态于断面某基准面上出现裂缝,其宽度特征值应等于宽度规定值。一般而言,所选取之基准面可参考钢筋位置,或对于所考虑之荷载组合为产生较大张力之位置。对于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应对每一个别情况进行考虑,而各参数之正确定义可参考第六十三条所述。变形之极限状态系在结构体中出现变形,而该变形系属于有损结构使用功能方面之变形。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其它种类之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例如,于结构体使用条件上有需要限制结构体之震动量,通常应避免此震动导致使用者感到不
9、舒服或存有不安全之感觉。第八条耐久性一、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之设计,应在其使用龄期内对本身之安全及使用状况不构成昂贵及预期不到之保养及维修费用。倘若一结构于其设计使用龄期内,要达到足够耐久性能标准时,则结构在使用能力、强度及稳定性等功能上应没有显著之效能损失,或不应出现过多维修保养之情况。若一结构要得到所需之整体耐久性,则应定义出结构之主要用途及对其荷载规定作考虑。同时亦应考虑结构所需之使用龄期及维修保养计划,用以评估结构所需保护之程度。结构耐久性可能受直接作用影响及该结构本身特性所带来之间接影响(例如,变形、开裂、吸水性等)。然而对有可能出现之直接及间接影响亦应予以考虑。二、荷载应根
10、据第四章之定义进行评估。于特别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此荷载值作出适当之修改以符合个别之耐久性要求。于本文中,环境作用一辞实为将结构视作一整体,其中各构件与结构中之混凝土均暴露于外界环境中并承受着化学作用及物理作用,而所造成之效应不能包括结构设计时所考虑之荷载作用。对一般建筑物之设计,外界环境条件可根据第六十二条进行分类。除此以外,对某些个别之侵蚀性或间接性之环境作用也需予以考虑。三、化学性侵蚀对混凝土及所有预埋金属材料所造成之影响应列入设计所考虑之范围内。化学性侵蚀可以下列情况出现: 由建筑物中所使用之化学物品(以液态贮藏等); 由侵蚀性环境产生; 经由大量化学物之气体或液体所接触,但通常多由酸性
11、溶液或硫酸盐所造成; 由于混凝土中含有氯化物; 由于混凝土内各组成材料间之相互化学反应。对于大部分建筑物,得透过采用合适之材料规范来防止有害之化学反应。例如混凝土标准(NB)中指出,要得到一较大密度且不易渗透之混凝土,应采用合适之原料及配合比。除此以外,足够之保护层厚度要求均可对钢筋起保护作用。(见第七十四条)。四、物理性侵蚀所带来之影响应列入设计所考虑之范围内。物理性侵蚀之出现可分为: 磨耗; 冻-融(风化作用); 水渗透。对于大多数建筑物,物理性侵蚀得透过采用正确之材料规范予以抵抗,例如采用NB并联同有关之荷载组合下适当之开裂极限予以控制。五、结构整体变形、结构主构件变形或非承载构件变形(
12、例如经由外加荷载、温度变化、蠕变、收缩及微小开裂所引起)均能导致间接效应出现,此效应应列入设计之考虑范围内。对于大部分建筑物,间接效应之影响可和本规章中之一般性要求作同时考虑,其中包括耐久性、裂缝、变形及构造配置,同时其要求也包括强度方面、稳定性及结构整体之稳固等。除此以外,并需要考虑: 尽量减少受时间影响之变形及开裂; 尽量减少由变形所造成之障碍(例如,当支承或节点出现变形时,应确保不会受到侵蚀剂之入侵; 倘若此类障碍出现,应确保任何有关之显著效应均在设计考虑范围内。六、在早期设计程序中,由第八条所定义之作用所产生之作用效应应以耐久性要度作考虑。对于大多数建筑物,设计标准应参照本条,钢筋保护
13、层要求应参照第七十四条,材料及施工之一般特性则可参照本规章之其它条款。为能达到所需之性能要求,于设计及施工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所采用之结构形式应尽量降低其吸水性或避免外露于水份中; 外露结构或外露构件之细部设计,在其外形及尺寸上均应具有适当之排水设施,并应避免过多之水流经其上及任何有可能出现之积水情况。尽量小心以缩减任何可能导致水份结集或通过之裂缝。倘若裂缝通过整个断面并有可能导致含氯成份之水份渗入,则有必要进行额外之保护措施; 对不同方面之间接效应应于设计及施工阶段中加以注意; 对大部分建筑物之组成构件,钢筋之抗侵蚀性能系由一适当之保护层所提供,而该保护层应为低透水性、高品质之混凝土。在面对
14、较为恶劣之外露环境时,则有必要于混凝土表面及于钢筋上采用防护阻隔设施。为确保钢筋混凝土中之钢筋防侵蚀保护,应遵守下列各项要求: 应力幅度; 裂缝; 变形; 一般耐久性要求; 混凝土保护层; 钢筋之施工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为钢筋表面(包括联系筋及箍筋)到最接近之混凝土自由表面间之距离。保护层之最小厚度不应小于第七十四条所定之值。然而,该保护层之最小厚度可能不足以满足考虑防火时所须之保护。有关防火时保护层所须之特别要求将于附件二中说明。第四章作用第九条总则确定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所取之作用已列明于RSA中,本章只加以适当之补充。第十条温度变化一、要计算出大气温度季节变化所产生之均匀温度
15、变化影响,混凝土弹性模量值可按第三十条中所列之值之二分一取用,而混凝土及钢筋之热膨胀系数,可以设为10 x 10-6/oC。二、当框架结构之最大平面尺寸(伸缩缝之间之距离)不超过30 m时,可以不考虑上款所述之均匀温度变化。三、在特别情况下,需要考虑快速均匀或不均匀温度变化时,如无其它证明,混凝土之弹性模量值应取第三十条中所列之值。第十一条混凝土收缩一、计算混凝土收缩所做成之影响,应参照第三十一条。二、在一般情况下,计算混凝土收缩之外加作用时,其最终影响可简化为相等于一慢速之均匀温度下降 15o C对结构之影响,亦可按第十条之规定进行计算。按照 RSA 之标准,混凝土收缩应分类为永久作用,因此
16、在各荷载组合中所用之可变作用之组合系数y 均采用为1。第十二条地震作用按本规章设计之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各种分析范围下,可设有足够之延展性以允许将 RSA 第二十三条所述之地震影响系数降低至0.24 aE。第十三条预应力作用设计预应力混凝土时,其预应力作用值之制定应按附件三之说明为之。在大部分情况下(例如计算应力及线性区域内之超静定效应),施于结构体上之预应力可视作永久作用。当计算截面之极限承载力时,对所使用之预应力应先考虑因其引起之相关状态。预应力虽然随时间变化,但其作用仍可视为永久作用,因为其作用变化时间与结构寿命相比所占比例甚少。第五章结构分析第十四条总则一、结构分析之目的系
17、计算出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应力、应变或位移。当有需要时,应附加局部分析。二、分析系将结构体之几何形状及功能设为理想化模式,所选之理想化模式应适用于所考虑之问题。第十五条结构理想化模式一、按其本质及功能,结构件可分为梁、柱、板、墙、薄板、薄壳、弓架结构等。对以上之普通构件或由该等构件所组成之结构之分析,本章提供对其所适用之规则。二、梁或柱跨度或长度不应少于其截面高度之2倍。三、当梁之跨度少于其截面高度2倍时,应当作深梁。四、受压之板块构件,不论综合弯矩与否,其宽度不少于4倍其厚度时,可作墙构件考虑。五、板最少跨度不应少于其截面厚度之4倍。六、当一块板主要承受均布荷载而又符合以下其中任何一个要求时,
18、可当作单向板考虑:a) 拥有两条近乎平行之自由边(无支承);b) 由四支承边所围出之中心部分应近乎矩形,其长、短跨之比例大于2。七、若肋板与格子板之梁翼或受压板块及横向肋有足够之抗扭刚度可作为实心板分析。当能满足下列各点时,可作上述之假设:a) 肋间距不超过1.5 m;b) 梁翼以下之高度不超出其宽度之4倍;c) 梁翼厚度不少于肋间净距之十份一或 50 mm,二者取其较大值;d) 肋间净距不大于其板厚之10倍。当肋与肋之间放入永久实体时,梁翼之最小厚度可由 50 mm减为40 mm。八、墙之水平方向长度不应少于其厚度之4倍,否则应当作柱构件。九、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结构体可当作非摆动结构:此处
19、= 0.2 + 0.1 n,n 为(结构层数)少于4,而 = 0.6则n等于或大于4。其它代号注解如下:htot 地基以上计算之总高度;EI 抗弯刚度之总和,在没有开裂情况下将所有在考虑方向中之垂直构件刚度相加;当构件刚度随高度有变化时,应采用一相等刚度计算;N 于地基上之轴向力总和,计算时不考虑极限状态设计中所用之分项安全系数f。当违反以上条件时,结构体可视为摆动结构。十、T形梁之梁翼有效宽度决定于其梁腹及梁翼尺寸、荷载情况、跨度、支承状况及横向加固。一般可于整跨上采用单一有效宽度。对称T形梁之有效宽度可按以下计算:bef = bw + lo/5 b而用于边梁(指单边有翼)上则如下:bef
20、= bw + lo/10 b1 (或 b2)(所用之代号,见图一及图二)。图一 尺寸定义两零弯矩之间之长度 lo, ,一般情况可从图二获得。图二 lo ,长度定义上图作以下假设:a) 悬臂梁之长度应少于相连延伸之梁跨度之一半;b) 两相接跨度之比例应在1至1.5之间。十一、构件之有效跨度 (lef) 可按以下方法计算:lef = ln + a1 + a2当中:ln 两支乘之净跨跨两端之值a1及a2,可从图三中所指ai值中取得。a) 不连续梁b) 不连续梁c) 固端梁d) 悬臂梁e) 悬臂连续梁f) 支点梁图三 有效跨度第十六条分析方法一、所有分析方法应满足平衡。当所考虑之极限状态中之兼容性条件
21、未被直接验算时,应提供设施以确保结构体在极限状态下有足够之变形能力及在使用时不出现不符合要求之表现。通常确认平衡系按未变形之结构体为基本。但如因变形而导致显著增加内力时,平衡应以变形后之结构体计算。当结构体设有足够分隔之伸缩缝时,可括免对温度及收缩效应等强加变形之整体分析。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析,应按线弹性理论为基本。在这情况下,一般采用未开裂之截面刚度值及第三十条中所指之弹性模量值。当混凝土收缩、蠕变、及钢筋松弛等之流变效应有显著影响时,应加以考虑。当混凝土开裂后对结构体或构件之功能有显著之不利影响时,应加以分析。三、视乎结构体之特性,在考虑极限状态及特别之设计或施工情况时,所用之分析方法
22、可分为重分布与否之线弹性、非弹性、或塑性。所用之方法应在其适用范围内,将方法所含之独特易变加以考虑,以确保本规章所要求之可靠度。应用线弹性理论一般不需任何特别设施以保证结构有足够之延展性,只需避免在特别重要之截面上不放置过高之配筋率。第十七条框架分析一、因弯矩重分布对设计各方面所产生之影响如弯矩、剪力、钢筋之锚固及切断、开裂等,应加以考虑。二、用线弹性分析所得之弯矩可进行重分布,只需分布后与荷载保持平衡则可。非摆动框架结构之邻边梁跨比例少于2时,得按完全弹性假设计算出重分布,将最大之弯矩值乘上重分布系数d,其值需按照以下情况取用:混凝土级别低于B50时0.44 + 1.25x/d其它级别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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