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共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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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目录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B.预审阶段C.评审
2、受理阶段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E.印发存档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一、送审资料的送达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送交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同意接收送审资料的时间应视为送达日期。二、送审资料审查申报资料送达后,接收资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检查送审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1)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送评审的资料应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承诺书:矿业权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录2)。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承诺;报告
4、编制单位应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内容进行承诺。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验原件)。送审时间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或预留矿业权期满前至少90日以上,可基本保证评审备案工作正常运行所需时间。3、勘查合同或报告编制合同。4、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5、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附录3):由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编写责任人及其他编写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是否本单位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非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不得以该单位名义编制报告),并由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主要
5、编制人员应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6、与相应工作阶段要求相适应的可行性评价资料。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报告名称规范、正确;报告扉页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申报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正确、公章清晰一致;报告正文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对口;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核实报告应同时提供作为本次核实主要依据的原报告。评审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资料的原始资料、原报告退回申报人。必要时,经申报人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电子文档资料。8、由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的初审(即内审)意见书及质量评
6、分标准汇总表(附录4)。初审(即内审)意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前言部分,说明项目的确立、实施、监理、报告编制等基本情况;矿业权情况;基本地质情况;以往历次及本次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质量情况;采用工业指标及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存在问题与建议。也可参照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编写。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根据需要应提供的送评审资料:1、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勘查单位法人名称依法变更,但尚未完成相关证件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2、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使用证明材料:除依法开采的矿区外,直接依据他
7、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编制报告的,要提供资料合法取得(途径)的证明资料。3、采掘情况证明资料:开采矿区已形成相应采空区、需核销资源储量的,应提供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采掘资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动用资源储量的,亦应提供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4、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5、工业指标有关资料:普查阶段和详查、勘探阶段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须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及其评审、备案文件;详查、勘探阶段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8、的,可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与报告一并评审、备案。6、根据报告实际和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决定是否受理预审经审查认为可予受理预审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评审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可受理预审的建议,经负责人同意及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B预审阶段一、签订评审合同评审机构与报告申报人经协商签订报告评审合同(附录5)。评审合同应包括预审阶段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但应说明,经预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的有关合同内容自然失效。二、指定专家组成员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家组长、确定专家组成员。指定的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专家专业特点要
9、与评审内容相适应,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员资格、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1-2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3-5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5-7人。2、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即34个主要矿种以外,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包括零星分散矿产)的矿产,要求矿产储量评审员或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为1-2人。(二)所指定的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评
10、审员或其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三)提前介入本报告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该报告的评审专家。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正式评审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人保密。三、送审材料预审(一)报告受理范围的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属评审备案范围: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2、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4、停办或
11、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开采或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新增资源储量说明书);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评审备案权限的审查1、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
12、的。属此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报人到国土资源部负责备案的评审机构评审。2、国土资源厅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除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前五项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中型)以下(不含应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部分)的矿产;跨盟市的小型矿产地的矿产。3、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国务院令第242号)附录所列34种主要矿产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的(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属此范围的,应告知申报人到矿产地所在盟市的盟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向该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当地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自治区的评审
13、机构可受理评审,但仍应向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三)对提交报告矿区范围合理性的审查1、提交的勘查或核实报告及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吻合一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不合理的,应提出存在问题,将报告退回重编。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所确定的拐点座标范围及开采标高应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合理,不应出现分割矿体、矿床问题。不合理的,应建议调整矿区范围,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3、指定矿体(层)开采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可开采工业矿体(层),且应一并开采的,应建议调整指定的矿体(层)。经预审后,划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开采标高范围、指定矿体(层)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应
14、由评审机构向申报人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参见附录6),矿业权人可直接据此或依次提出申请(应附“建议书” )到矿业权管理机关办理矿区范围(包括指定矿体或矿层)调整审批手续。矿业权管理机关对是否准予调整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责任人签名及批复日期。应履行矿区范围调整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不得受理正式评审。(四)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矿区范围内存在已建工程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办理压覆登记,但因压占范围特殊,不宜调整矿区范围(即剔除压覆范围)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单独统计,不列入可开采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已建工程未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作压覆
15、处理。建设工程对开采矿产资源确有影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即:其实测的压覆范围须经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经评审后可由建设单位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矿区范围可调整的,应将压覆范围从矿区范围划出(程序同前述“调整矿区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经实测、确认,但既未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亦未调整矿区范围将其划出的,其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可单独列项统计,但应计入矿区总资源储量(包括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等)。(五)地质控制程度与可行性研究程度的审查1、地质可靠程度:零星分散矿产,即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上限13以下
16、,一般非金属矿产为小型上限15以下,独立小“煤盆”总资源储量为一般井田小型规模上限的110(500万吨)以下的矿产地,其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表要全面追索揭露控制,深部主要矿体至少有3条勘探线控制,地表取样工程应加密一倍。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一个中段(40-50m);小型(含小型)以上规模矿床,须达到详查或勘探工作程度,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两个中段(80-100m)。2、开发利用技术条件的研究:凡以提供开发利用为目的的矿产勘查报告,其矿石的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开采技术条件(包括水工环及煤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趋势、地温异常等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等均应达到满足
17、矿山设计要求的程度。预审阶段主要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否则,应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评审。未达相应要求,矿业权人要求评审的,评审意见书中应指明“该报告不能作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的明确意见,并在受理评审时将此项意见向申报人说明,并在评审合同中予以反映。3、可行性评价:除预查、普查报告外,一般均应进行可行性或预可行性评价,并确定其提交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即:工程网度达到“控制的(相当于原一般矿产原C级,煤炭原B级)”或“探明的”控制程度的主要矿产及共生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不应有(332)、(331)类型。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方式出让已查明矿产地的除外。
18、以资源开发、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目的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其编制单位应具有进行可研或预可研工作的相应资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大纲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A.关于采用工业指标可行性的论证内容;B.对矿产开发是否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研究论证内容,并能达到相应可研程度要求。4、关于核实报告:已开采矿区的核实报告,其地质控制程度应以以往历次勘查工作和历年矿山生产揭露所达到的实际控制程度进行评价;矿山生产或核实工作阶段新增的取样控制工程,应提供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施测的原始编录资料,并
19、加盖地勘单位公章;其可行性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由有资质单位审查的矿山企业至少最近三年来的财务报告。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的项目,应提供相应可行性评价资料。(六)综合评价工作的审查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应进行综合评价而未进行的,不予受理。(七)工业指标审查编制预查、普查报告可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编制详查、勘探报告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其可行性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材料中予以论证,并可与勘查报告同时提交评审、备案。不能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在编制送审的勘查报告之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编制核实报告,原报告所采用的工业指标同于或略低于现行
20、工业指标(10以内)、煤炭符合原一般工业指标,并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原报告工业指标。原报告工业指标高于或过低于现行工业指标,且采用现行工业指标有困难或不适宜的,在编制送审报告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 送评审工业指标应提供以下资料:1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验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与勘查阶段、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难易程度及提交报告用途相适应的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报告;2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对本矿床工业指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3依据有关规定,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工业指标评审结果的备案,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
21、备案要求办理。(八)采掘资料的审查编制核实报告依据的采掘资料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检测机构施测,依据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038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内国土资字2004172号)等文件的要求办理。1、采掘资料要求采掘资料应由有资质条件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采掘资料的施测时间应与核实报告的编制时间,即基准日期相适应(略)。采掘资料应清楚反映矿山名称、矿体(层)编号、历年采空区(必要时包括采落矿厚度、品位等)、塌陷区、保有资源储量范围、矿业权范围(应区别反映采矿许可证范围和划定矿区范围)、控矿工程编号及相关参数、采掘平面图
22、或采掘立面图的比例尺、施测完成时间、实测单位等,并加盖实测单位公章以示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提供的各矿体(层)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等要与矿体(层)产状特征所决定的资源储量估算图形式相对应。如:矿体形态复杂的金属矿产,一般较多采用垂直平行断面法或水平平行断面法,另附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或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与之相应的,矿体(层)产状较陡的应提供采掘立面图,否则为采掘平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较陡的矿体或矿层,一般采用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一般应提供采掘立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中等至近水平的矿体或矿层,较多采用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则应提供采掘平面图。也就是说,提供
23、的采掘资料测图方式要与资源储量估算图方式相一致,采空区范围直观、明了,可对比性好。2、采掘资料的核实确认要求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由本采矿权人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经由有资格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后,应及时送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新划定矿区范围内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以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应由旗县、盟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确认意见”直接签于采掘资料上,内容包括对该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核实确认时间,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必要时,可另附书面说明材料。3、核销资源储量资料要求核销资源储量应以经确认的采掘资料为依据,核销资源储量的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必须与采掘资料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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