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常见问题分析(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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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常见问题分析开展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实际调研、评估中,发现这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常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合法凭证支付费用一些企业用取得的假发票、第三方代开发票、收据、串种类使用发票,作废发票甚至白条列支成本费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又是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基本依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仅一些企业使用假发票,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可避免的也接受了假发票,为企业偷逃纳税和某些行政事业单
2、位建立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的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税发200840号的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二)税前列支商业保险费 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
3、,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除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退离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三)“应付工资”提而未发,按计提数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实行效益工作制度,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有的到年底甚至汇算清缴结束后,将计提的应付工资转入“其他应付款”等其他科目进行隐匿,逃避检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
4、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四)变通名义支付赞助、摊派费用 一些企业由于效益好,利润多,在地方政府和一些部门遇有经济诉求和摊派任务时,这些企业自然也成为首当其冲。同时由于业务的特殊性,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量的协查费用。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也是合理的,是允许扣除的。但实际执行
5、上,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列支按办案数量支付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权利机关大量的“协同办案费”,汇入指定的账户,如某机关服务中心、某酒店、某公司等等,有些尽管使用的是地税部门代开的正规发票,但这些支出不符合打假经费的使用范围,也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办案收取企业支付的费用也是没有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实属支付赞助费用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公检法等权利机关协同办案费,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五)“社会保
6、险费”提而未缴,或者多提少缴,按计提数税前扣除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计提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六)职工教育经费超支或先提后缴,年底留有大量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7、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没按规定先支付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七)工会经费没有拨缴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支付凭证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工会经费,计入“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没有拨缴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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