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六大潜在难题(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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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六大潜在难题(2010-11-23 9:22:44) 作者:张吉光 自2006年年底银监会开始村镇银行试点以来,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监管机构的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获得了快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已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达到214家。而随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发布,大型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大规模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设立速度将进一步加快。毫无疑问,村镇银行的设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监管制度和管理模式尚不完善的
2、情况下,短期内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的潜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概括来说,有以下六大难题:大规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引发的监管难题。鉴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殊性质,各国均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准入和日常监管。而此次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显示,银行体系的运行状况不仅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还与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商业银行难以避免涉足高风险业务的冲动,如果监管存在缺陷或者监管不力,银行业出现风险也就在所难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银监会成立之后,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了明显好转,尤其是资产质量逐年改善,盈利能力稳步提高,已达到国际优秀水平。
3、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银监会成立之后银行业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直接关系。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 20092011年全国总共将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而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3470家。换句话说,到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显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增加如此之多的法人银行将给银行监管机构带来巨大压力,首当其冲的就是相应监管资源的投入。进一步来说,这1027家村镇银行中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县域,而从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来看,县域机构是最为薄
4、弱的,大多人手不足、监管资源缺乏,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直接的银监派出机构。如何做好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的监管工作,既防控风险,又促进其稳步发展,是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给银行业监管机构带来的一道难题。地方政府大规模参与带来的风险隐患。从村镇银行筹建审批指引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再到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现有村镇银行管理制度并未明确各地政府在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和运行管理中的角色。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主发起人的选择到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甚至于村镇银行董事和行长人选的确定,地方政府都拥有不小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制度的真空,一方面造成不同地方政府的操作模式不同,在村镇银行
5、发起设立过程中的作用也各异,没有明确、统一的流程和模式可循,使那些旨在大规模、标准化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增加操作成本;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影响乃至于干预村镇银行的设立提供了机会。从现实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可能在以下方面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并导致相应问题的产生:第一,由于获得当地地方政府的首肯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前提,从而使得地方政府拥有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选择权。出于招商引资和市场影响力的考虑,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因为大银行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以发起较大注册资本的村镇银行。而就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而言,小银行的优势更为明显,其与村镇银行的定
6、位也更为相似。因此,这种由地方政府的选择权导致的“大银行驱逐小银行”现象,并不利于国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政策意图的实现。第二,参与村镇银行股东的选择,甚至于干预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确定。这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政府较为强势的地方尤为明显。造成的结果则是:除主发起人外,其他发起人多为当地政府控制的企业,挤压民营企业参与的空间,导致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股东数量较多,增加协调和管理成本,并影响日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运行效率;地方政府通过股东选择,进而参与村镇银行的董事和高管的选派,建立起对村镇银行日后运行的影响力,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某种便利。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因地方政府干预而造成大量不良
7、贷款的历史。第三,参与甚至于影响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确定。鉴于地方政府的认可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首要条件,主发起行往往会征求地方政府对拟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意见。而出于招商、政绩、市场影响以及攀比等因素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有要求主发起行设立更大注册资本的村镇银行的冲动。较大的注册资本固然可以提高村镇银行单户贷款的比例,但注册资本过大也会对村镇银行设立初期的经营和营利带来压力,从而影响到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的支持。换句话说,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应根据当地市场的潜力来设定,不应盲目求大。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产生的负面效果。为进一步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
8、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意思是说,如果中小银行需要在某省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必须首先在该省内设立村镇银行。毫无疑问,各地出于尽快完成村镇银行三年发展目标的考虑,必然会严格实施这一挂钩政策,尤其是那些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进程较慢的地区。从这种意义上讲,村镇银行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政策有利于加快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进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的挂钩政策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这突出表现三个方面:第一,造成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村镇银行的整体发展。上述政策仅要求对中小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与发
9、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挂钩,并不包括大型银行,也未要求那些已经完成跨区域网络布局的大型银行回过头来补上这一任务。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正处于大规模跨区域布局阶段,出于网点扩张、加快布局的考虑,必然会大规模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在各地银监局实施准入挂钩政策的情况下,将不得不大规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极有可能超过中小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从而导致所设立的村镇银行运行质量不高。而大型银行具有更多的资源、更高的管理能力,但因为其已完成全国网络布局,并不受上述准入挂钩政策的约束,从而可以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任务。在上述准入挂钩政策下,中小银行被强制参与,但整体资源和管理能力并不强;有实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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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村镇 银行 发展 面临 六大 潜在 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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