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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指南(运行核电厂)一、目的制订本指南的目的是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中所选择的十一个检查领域的检查重点和所参照的法规标准依据,指导检查组开展具体检查工作。但是本指南并不限制检查组成员根据个人知识和经验对核设施安全的其它方面开展检查工作,也不限制检查组成员对其它标准的参照。二、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领域参照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的经验和国际上开展的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确定了十一个检查领域:1厂址选择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
2、性;2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3核设施抗震预案和抗震能力评估;4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5核设施消防系统的检查;6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7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8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9应对群体性事件预案;10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11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在上述领域中,已确定了检查的重点内容供检查参考。三、检查的实施考虑到检查所涉及的领域、技术力量、工作效率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将检查团再分为三个检查组进行。各个检查小组的检查分工和负责人如下:1检查一组:检查一组主要负责厂址选择过程中所评估的
3、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及核设施抗震预案和抗震能力评估、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等四个领域,由乔治同志负责;2检查二组:检查二组主要负责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等领域,由赵成昆同志负责;3检查三组:检查三组主要负责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应对群体性事件预案、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等领域,由潘自强同志负责。检查团和每个检查组设技术秘书若干。检查采用听取汇报和问题答辩、查阅文件和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预计现场检查时间为23天。检
4、查的程序按照准备工作、检查前会议、检查的实施、检查后会议、检查报告、后续行动等几个阶段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后,由各组组长召集本组成员共同讨论,每个检查组技术秘书(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同志承担)收集、汇总检查资料和结果,形成各组初步的检查报告。检查团技术秘书(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核电一处同志承担)负责汇总各检查组的报告,返京后由检查团组织讨论,形成报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报告。四、检查所参照的法规和标准为满足“最先进标准”的要求,检查将依据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同时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所颁布的最新安全标准。具体检查领域所依据和参照的核安全法规、安全导则和标准列出在各领域
5、重点检查内容中。五、各检查领域的重点和参照的法规标准1厂址选择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该领域检查的重点主要针对外部自然事件,特别是设计基准地震和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进行复核和再评估。复核和再评估将重新回顾厂址选择过程中对各种资料的选择和处理,以及评价这些处理与检查所依据和参照的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和差异。应注意近些年新的观测资料以及新的发现,评价这些新观测结果和发现是否能够被原评价结果包络。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101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1991);(2)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3)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
6、定(1990);(4)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1)NS-R-3,“Site Evaluation for Nuclear Installations”;(2)NS-G-3.3,“Evaluation of Seismic Hazard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3)NS-G-3.5,“Flood Hazard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n Coastal and River Sites”;(4)NS-G-3.4,“Meteorological Events in Site E
7、valuation for Nuclear PowerPlants”。 2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该领域的检查重点在于复核和再评估核电厂的防洪设计基准,以与上节中确定的设计基准洪水位比较,确定其防洪设计基准的适当性,并且结合日本福岛核电厂和BALAYIS核电厂水淹事故的经验,重点考察核电厂在可能水淹的条件下安全重要电气设备的位置及所采取的防淹措施是否能够保证设备的可用性,可能进水的门窗、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的密封,洪水预警信息的获得能力和防洪预案的恰当性等。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第5.2.5节;(2)HAD102/17核动力
8、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第3.7节。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1)NS-G-1.5 “External Events Excluding Earthquakes in the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3核设施抗震预案和抗震能力评估该领域的检查重点在于复核和再评估核电厂的设计基准地震动的输入,以与上节中确定的设计基准地震比较,确定其抗震设计的适当性,同时核查安全重要物项的抗震分类和抗震鉴定结果,地震仪表的设置以及震后措施(抗震预案)的恰当性,可能与安全重要物项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地震次生灾害的物项设计和评价。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
9、(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第5.2.5节、第5.5节; (2)HAD102/02核电厂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 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 (1)NS-G-1.6 “Seismic 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4. 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该领域的检查重点关注下述方面:(1)核电厂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2)联合执照模式下核电厂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效果;(3)运行现场管理;(4)在役检查大纲、定期试验大纲和维修大纲的实施情况和结果,以确定安全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检查所
10、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 (1)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2004);(2)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88);(3)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1988);(4)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1986);(5)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1988);(6)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1986)。 5核设施消防系统的检查该领域的检查重点是通过对核电厂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的日常试验、维修和维护状况的检查确认核电厂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的可运行性,通过对核电厂防火门、防火阀、电缆防火包覆和防火封堵的检查确认核电厂非
11、能动消防设施的适当性,评价核电厂的消防组织管理。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第5.2.4.1节;(2)HAD102/11核电厂防火(1996)第3章、第5章、第7章、第8章、第9章;(3)HAD103/10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2004)第7章、第8章、第9章。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1)NS-G-1.7,“Protection against Internal Fires and Explosions in the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6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该领
12、域检查的重点是结合具体的核电厂厂址特征,考察地震、洪水和台风等相关极端自然事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核电厂对上述极端自然事件及次生灾害所可能导致后果的预防和缓解措施。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 (1)HAF101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1991);(2)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3)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4)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1)NS-R-3 “Site Evaluation for Nuclear Installations”;(2)N
13、S-G-3.3 “Evaluation of Seismic Hazard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3)NS-G-3.5 “Flood Hazard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n Coastal and River Sites”;(4)NS-G-3.4 “Meteorological Events in Site Evaluation for Nuclear PowerPlants”。 7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该领域检查的重点是针对外电网丧失并且应急柴油发电机启动失效的全厂断电事故,核电厂是
14、否设置了适当的附加电源,相关的事故处理规程,以及结合附加电源的能力和相关事故处理规程评价核电厂对付全厂断电事故措施的有效性。应特别关注防止主泵轴封失水事故和带出衰变热措施的有效性。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第5章和第6.6节;(2)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第4.3和4.4节。 8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行性评估该领域的检查重点是核电厂事故处理规程的完备性,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的采用和评价,以及是否具备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及对其的评价。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
15、定(2004);(2)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第4.3和4.4节。检查所参照IAEA的最新标准有:(1)NS-G-2.15“Severe Accident Management Programm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Safety Guide”;(2)NS-G-2.14“Conduct of Operations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9应对群体性事件预案 该领域检查的重点是确认核电厂是否制订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及其适当性。 10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该领域检查的重点是应急组织状况,主要的应急设施的设备配置与维护情况以及主要应急设施的可居留情况,场区内应急通讯系统等。检查所依据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有:(1)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2)HAD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 11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吸取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的经验,该领域检查的重点包括乏燃料贮存水池安全措施的完备性,事故工况下抢险人员的工作准备和辐射防护,事故后气体和液体取样手段以及对取样人员的辐射防护等。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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