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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1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制:审 核:批 准:发布日期: 2010年 月 日实施日期: 2010年 月 日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持 有 人: 所在部门:专心-专注-专业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2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机动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1 总 则1.1 为了规范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以下简称车用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工作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2.2MPa,耐压试验压力为3.3 MPa,公称容积为1L240L可重复充装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车用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1.3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开展的钢瓶定期检验工作。2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依据为:(1)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4) GB7144 气瓶颜色标志(5) G
3、B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6) GB11174 液化石油气(7) GB/T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8) GB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9)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10)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11)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12) JB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13) 参照GB8334 液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 检验管理3.1 从事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
4、JTJ/ZY2.21 2010第3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3.2 从事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3.3 人员资格3.3.1 从事车用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人员,须持有气瓶检验员以上的有效检验资格证件;3.3.2 参与车用钢瓶定期检验的辅助人员,需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含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后方可上岗。3.4 报告管理3.4.1 检验原始记录由在现场的检验员如实填写;残液残气回收瓶阀、组件拆卸检 验 标 记蒸 汽 吹 扫外 观 检 验壁 厚 测 定容 积 测 定水 压 试 验瓶阀、组件装配气密性试验涂敷(喷漆
5、)检 验 报 告瓶阀组件检验报 废 钢 瓶 处 理初 检3.4.2 检验报告由检验员填写,检验责任师审批。4 检验工艺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4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4.1.1 检验周期 对在用钢瓶的检验周期均为3年检验一次。4.1.2 检验工艺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标准及技术要求评定依据备注查收标志检查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2记录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钢瓶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
6、。下列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1.未经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2.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3.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使用的钢瓶;4.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外观初检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1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 2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3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4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烧伤的钢瓶; 5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残液残气回收残液残气回收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7、、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密闭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外观初检报废的钢瓶亦必须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瓶阀组件拆卸瓶阀组件拆卸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拆下瓶阀。2将瓶阀、液面计等组件卸掉并作上记号以备装回原钢瓶。对于瓶阀、液面计等组件无法开启或拆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5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标准及技术要求评定依据备注蒸汽吹扫蒸汽吹扫1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气和留物。2蒸汽吹扫压力应大于
8、0.2MPa,吹扫时间应大于3min。残气浓度测定1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残气浓度。2凡高于0.4(体积)的钢瓶必须重新进行蒸汽吹扫。外观检查阀座1用目视或低倍的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及螺纹状况。2螺纹不允许存在裂纹性缺陷,但在有效螺纹中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13。4螺纹存在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须用符合GBT8336规定的量规检验。1对阀座存在裂纹或陷入瓶体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2阀座螺纹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应报废。瓶体外观检查瓶体外表面是否存在凹坑、磕伤、划伤、裂纹等机械性损伤及热损伤、腐蚀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凡属
9、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1瓶体存在裂纹、明火烧伤、电弧损伤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2同一截面最大最小直径差大于0.01Di(钢瓶内直径);3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钢瓶;4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0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钢瓶废;5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内,其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0.4mm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6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23的气瓶;7线状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瓶体外观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
10、JTJ/ZY2.21 2010第6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标准及技术要求评定依据备注外观检查焊缝1逐只进行焊缝外观检查。2对于118L钢瓶的纵焊缝和它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量应重点检验。3对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怀疑时,应采用其他无损探伤方法复验,其探伤率应不小于20。按JB4730评定,级为合格。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报废处理:1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裂纹、气孔、夹渣、弧坑或未熔合等缺陷;2主体焊缝或零部件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缺陷;3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突变;4主焊缝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存在深度大于0.5mm的划痕或大于6mm的凹陷。焊缝壁厚 测定壁厚测定1逐只进行壁
11、厚测定;2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3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过渡区内各选择一点,筒体部分应选择在距环焊缝两侧50 mm处各一点;对腐蚀严重的钢瓶,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应各选择两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 经测定确认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钢瓶应报废。容积测定容积测定1逐只进行容积测定;2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倍.衡器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实测容积值小于标准规定值的钢瓶应报废。水压试验水压试验1逐只对钢瓶进行水压试验;2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3.3MPa,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水压试验过程中,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
12、装置或瓶口泄漏)的钢瓶应报废。对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将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使瓶内残留水流净。瓶阀检验瓶阀检验1瓶阀必须逐只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坏的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2经检验、清洗和更换部件的瓶阀组装后逐只进行关闭状态、启闭过程和全开启状态的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2.2MPa,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1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2气密性试验不允许有泄漏。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7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标准及技术要求评定依据备注瓶阀装配瓶阀装配
13、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牙数不得少于12牙。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1钢瓶水压试验合格后,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2试验前必须逐只测定瓶内残留物释放的燃气浓度。对于浓度大于0.4(体积)的钢瓶,必须进行二次蒸汽吹扫,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用空气进行试验。3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2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1 min。在保压过程中压力表不允许有回降现象。对瓶体泄漏或变形的钢瓶应报废。因装配不当产生泄漏的钢瓶,允许重新装配后再进行试验。检验后的工作涂敷(喷漆)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重新涂敷,钢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的有关规定。喷涂“液化石油气”红色字
14、样高60-80mm仿宋体。检验标记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应贴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验章。钢瓶检验记录钢瓶检验员必须将钢瓶检验结果逐项填入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由检验单位和钢瓶产权单位各自存档。报废钢瓶的处理报废钢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应采用压扁或锯切方式销毁钢瓶,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A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钢瓶产权单位。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标题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编 号TJTJ/ZY2.21 2010第8页 共8页 第0次修改5 检验原始记录填写5.1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漏记情况,检验原始
15、记录、检验过程记录要求在检验现场完成。5.2 原始记录表样见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文件编号TJTJ/J-JY-RQ-2.35。5.3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表中检验结果凡是标准计量单位的,必须填写实际测量数据值。无数据要求定性类检查项目,经检查确认后,合格者在记录上划“”,不合格者“标注”,空格视为漏检项目。5.4 检验与评定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产权单位、气瓶介质并且有检验人员签字。6 检验与评定报告6.1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员根据检验记录表在10日内整理出具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的气瓶应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并与检验报告一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编号组批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41条中第5款之规定。6.2 检验员将检验结果报告与气瓶判废通知书一并交部门责任师进行审核,部门责任师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检验员修改;若同意则在审核栏中签字确认并交院技术负责人签发。6.3 检验报告及判废通知书审核签字手续齐全,交业务接待室打印。产权单位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提取合格气瓶。6.4 检验报告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气瓶判废通知书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限制150内